以转为干部。‛ ‚属于转干范围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本单位群众评议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实具备转 干条件的,填写《转干审批表》,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行署(市)或行署以上 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转干手续。在有业务技术职称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专业、技术考试,取得业务技术职称后,转为干部。‛ 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在1983—1984 年进行,在445 万名“以工代干” 人员中,共转干350 万名,从而带来1984 年干部队伍的急剧性增长。1985 年之后,各种形式的转 干逐渐停止。 录干的政策和实施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新中国成立后到文革前,从工人、农民中录用了大量 干部,当时通行的做法是选拔工农一线中涌现的积极分子,注重出身、历史和表现,比如1960 年, 全国新增干部124 万,主要就是从工人、农民中选拔录用的,工农型干部队伍的形成①,和这些录 用政策紧密相关。文革中,吸收录用干部政策停止,干部来源断绝。文革后,作为干部来源的辅助 渠道,从工人、农民和社会知识青年中吸收录用干部政策得到恢复,1980 年2 月,国务院批转民政 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报告》,要求吸收录用 社会上闲散科技人员。在此前后,全国医药系统、银行系统、海关系统和税务系统以及一些地方陆 续开展了吸收录用干部的工作,1982 年9 月,劳动人事部制定颁发《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对干部吸收录用的对象、录用条件、录用人员的待遇以及录用的程序和手续都做出明确规定,对于 干部的来源,文件规定除了军转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之外,“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 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而吸收录用的具体对象是: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 收,或从社会上录用。从社会上录用的对象,主要是城镇知识青年以及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 才的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农村录用干部,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从文件规定来看,吸收录用干部对象主要是体制内工人和社会上的知识青年和技术人员,从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