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派出所民警和火车、轮般上的乘务民警)。‛凡具备一定条件的,‚经过批准,均可转为干部‛,同 时要求‚上述民警转为干部,必须经过一定的手续,即个人总结,本单位群众评议和领导考核。确 定具备上述转干条件的,要填写转干呈批表,报经县、市革委会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1980 年1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发出《关于司 法、交通民警改为干部的通知》,规定: ‚为提高司法、交通民警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同 意,决定司法、交通民警与治安、刑事、户籍民警一样改为干部。改干的条件、办法和审批手续, 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户籍、刑事、治安民警 改为干部的通知’办理。‛ 转干政策较大规模的实施是对“以工代干”人员身份的解决。“以工代干”,顾名思义,就是 ① 这一论断的一个证据就是辽宁鞍山市83 届电大毕业生中,90%以上是各级各类干部子女,他们是1984 年吸收录 用干部的对象。(辽宁省鞍山市人事局,1984:20)对于录干和聘干的诟病之一就是它成为干部安排子女就业的一个 工具。对于中县吸收录用干部中的干部子弟分布,下面还有详细分析。 48 工人身份的人员从事干部工作,这是历史的产物。1960 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 度,一些厂矿企业因干部不足,选调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从而出现了 “以工代干”现象。后来,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缺乏干部,也陆续采用了“以工代干” 的做法。“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到1979 年底,全国“以 工代干”人员高达200 多万。由于“工不工”,“干不干”,从而给干部的管理带来很多麻烦和混乱。 1982 年2 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就“以工 代干”人员的确定、转干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等做出明确规定: ‚中央原则同意解决‚以工代干‛问题,对确有文化、技术、够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