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不胫而走。在这种情况下,郑公新向河南省纪委发出控诉信,认为刘军元一家正在四处活动,拉 关系,找人情,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要买通纪委和检察院。而纪委的领导和刘军元是同学老乡关 系,关系十分要好,要为刘军元开脱罪责。控诉信以一名党员的名义认为天是共产党的天,地是共 产党的地,人是共产党的人,要求党组织一定要主持公道,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 省纪委领导在郑公新的控告与请求信上批示: “请日启同志(北山市纪委书记)责成县纪委主持正义,公道处理,不能让违法违纪者逍遥法 外。如情况不实,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我看此事假不了)。” 同时,河南省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发函给北山市纪委,要求严肃查处,并将结果上报。结果上 报是中国上级党政机关督促下级落实事项的重要手段,上级一旦要结果就意味着下级必须落实,并 要考虑上级对处理结果的满意与否。果然,北山市纪委书记周日启同志在省纪委的函件上批示: “请信访室转中县杨玉琴、杨中纪同志,组织严肃查处,结果报市纪委。” 但是,无论上级多么严厉,事情还需要下级去落实。此案最关键的是定性,是强奸还是通奸? 如果是强奸,那就要移交司法机关,要开除公职和党籍,要坐牢。如果是通奸,则是党内处理,程 度就要轻的多。这里的关键就是:如何认定郑云波的损伤?郑云波住室左右都有人居住,为什么不 喊叫?更错误的是,在纪委领导第一次去郑云波家调查,问是否有伤时,郑云波回答说没有,这一 点显然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同样,没有喊叫更是无法挽回的错误。恐惧和羞耻是罪恶的通行证。 几个月后,在矛盾的证据面前,中县检察院仍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郑云波 又控诉于省纪委,2001 年8 月9 日,省、市、县三级纪委在北山市纪委召开会议,专门讨论这一案 件的处理,下面是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时间:2001 年8 月9 日下午 地点:市纪检委第二会议室 参加者:省纪委监察厅信访室主任罗丽、副主任杨柱学,张景洼副处长 市纪委崔涧常委、信访室董道华主任、朱国飞副主任、审理室主任黄敏 汇报单位及人员:中县纪委副书记罗湘鸥,孙中奇、陈山辉。 记录人:孙中奇 杨柱学:省日报走了后,省审理室看了卷,副主任杨笛星看了卷。看法上,杨笛星说公检没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