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任中顺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卓某甲、张某丁等人陈述;证人张某申、李某卯等人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涉案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任中顺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卓某甲、张某丁等人陈述;证人张某申、李某卯等人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涉案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中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李二根、陈某甲、张某甲、崔某甲、王某甲、任某甲、程某甲、任某乙、陈冬冬、郭某甲、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李二根、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崔建华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郭锡智、张吉太、张胜利、崔建华、张某甲、王某甲聚集多人进行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张胜利、张吉太、王某甲、师某甲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李二根、张某甲、崔某甲、郭某甲、陈冬冬、王某甲、崔建华、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任某甲、祁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腾、张吉太、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张某甲、陈冬冬、任某乙、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李腾、王某乙、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张某甲、任某乙、刘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崔某甲、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腾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陈冬冬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进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上述罪责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李二根、陈某甲、张某甲、崔某甲、王某甲、任某甲、程某甲、陈冬冬、任某乙、崔建华、郭某甲、师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任中顺、张吉太、张某甲、程某甲、陈冬冬、师某甲、郭某丁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针对上述罪名的指控,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构不成本罪。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不是黑社会,对罪名不认可。供述证明不了我是黑社会性质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涉案的被告人没有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无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纪律,没有成员名单和固定的活动场所,无帮规合约,无纪律约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2、各被告人没有获取经济利益,任中顺开设的洗涤公司属正当生意,不符合黑社会的经济特征。3、涉案的多起违法行为是临时起意,不属于有组织地实施犯罪。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中有19起是任中顺受人之托帮助调解纠纷。多数案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没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任中顺等不符合黑社会的行为特征。4、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获得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更没有因包庇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我不是积极参加者,也不构成黑社会罪,不符合刑法的四个特征,任中顺也没有给我发过工资。以前的供述公安上有诱供的现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