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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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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1〉被告人任中顺供述:把原阳县偷狗那人拉到我家,陈冬冬朝偷狗那人脸上扇了几巴掌,另外其它人打没打偷狗那人我就不知道了。我就把偷狗那个人困了到当天晚上,当时偷狗那人跑时脚脖骨折了,我、刘书洲、胖涛、张

〈1〉被告人任中顺供述:把原阳县偷狗那人拉到我家,陈冬冬朝偷狗那人脸上扇了几巴掌,另外其它人打没打偷狗那人我就不知道了。我就把偷狗那个人困了到当天晚上,当时偷狗那人跑时脚脖骨折了,我、刘书洲、胖涛、张某乙我们开我的丰田车把那人送到原阳县人民医院把那人丢到医院了。

〈2〉被告人刘书洲供述:任中顺带着张吉太、刘某辰、郭锡智、马某己、陈某甲、张某乙、任海斌及我不认识的人共有十四五个人开有三四辆车过来了。他们抓住一个人,那个人跳墙时把脚摔折了,在一门市部休息被抓住了。小顺让人把这个人放在院内屋外,小顺让人看住他,小顺就往屋里去了。当时场面很乱,有好多人,我见陈冬冬用一根长约1.5米鸡蛋粗的木棍照那个人身上吃力夯了几下,把那个人打的叫喊疼。上午十一点多钟,郭锡智也用开始陈冬冬用的棍照那个人身上打,嘴里还一直骂他,问为啥他的同伙咋还不来。当时小顺说先别打他,让他叫其同伙来把事说说。快十二点时小顺和刘某辰、马某己等人走了,留下我和郭锡智、陈冬冬、任刘记、任海斌等在家,另外还有任某甲也在小顺家,让我们看着他等其同伙来。等到下午两点多钟,小顺和张胜利、张某乙回来了,又催那个人给其同伙打电话。可是等到天黑,那个人的同伙还是没有来。小顺又拿起开始陈冬冬用的棍照那个人身上捣了几下,对那个人说如其同伙再不来就把其送到派出所。我从小顺手里把棍要过来又照那个人身上夯了几下。小顺说别打了,把他送到派出所吧。我和小顺、张宝强、张胜利把那个人送到洪门刑警队,刑警队不管这事。最后小顺问那个人给其送到哪里,那个人让给其送到原阳县医院,那人脚踝肿的很,也骨折了。在晚上,任中顺、我、胖涛、宝强我们开任中顺的丰田车把那人送到原阳县人民医院把那人丢到医院了。

〈3〉被告人张吉太供述:我是在小顺家看见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我问是咋回事,是谁的车,小顺对我说前两天有个偷他家的狗,被他发现了,偷狗的人把车丢下跑了,他们抓住一个人,是原阳的人,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4〉被告人张胜利供述:我们把那个偷狗的拉到任中顺家,到任中顺家后我见还有张某乙、马风国、张彦海、郭锡智、张吉太、疤瘌四他们几个。当时在任中顺家,我见冬冬还扇了偷狗那人几耳光。我们从上午把那人带到任中顺家,一直等到了晚上,因为偷狗那人当时脚踝骨折了。任中顺就喊上我、刘书洲、张某乙我们四人开任中顺的白色丰田汽车一起把偷狗那人又送到了原阳县医院。

〈5〉被告人陈冬冬供述:我们把这个男的带到家院子里后,我干爹让我们看着他,我干爹就让这个男的打电话把逃走的那两个男的叫回来,那两个男的不愿来,我干爹就说如果不来就打被抓住的男的,那两个男的还是不来。我干爹就开始打这个被抓住的男的,用手扇了他脸,用脚往他身上跺,我也拿木棍朝这个男的后背敲了好几下。其它在场的人也对那偷狗的人拳打脚踢。后来马风国、郭锡智听说了,也到俺干爹家里来了。不知道谁通知的,张某甲后来也来了,他是来做中间人说情的。我不知道是谁让他来的,后来他知道是任中顺的狗被偷了,就打电话给叫他来的人说:“我大哥的狗被偷了,还被弄死一只,我没法说情。”张某甲到中午吃过饭就走了。我干爹任中顺打了,我打了,还有郭锡智、华勇、刘书洲也动手了,这几个人都是用手扇这个男的脸,往他身上跺。郭锡智因为练过武术,当时用鞭腿一脚还把这个男的连人带坐的板凳都给跺翻了。到晚上9点多的时候,我干爹和刘书洲把那个男的又拉到顺利洗涤公司车间里,然后一人拿一根一米长的白蜡杆朝这个男的背上、屁股上、腿上打,一人打了有十几下,当时这个男的被打的疼的嗷嗷叫,一直躲。

〈6〉被告人任某乙供述:中午十一点多钟,不是陈冬冬就是任中顺给我打电话说:抓住了一个偷狗的人,那人跳墙把脚弄伤了,在一家商店抓住了,让我过去。我到任中顺家后,我看见任中顺、胖涛、刘书洲、陈冬冬、郭锡智、刘书洲的侄儿、李腾、任某丙在任中顺家,我看见他们都动手打那个偷狗的人了。陈冬冬掂着个铁锹把打那个偷狗的人,打的比较狠,其它人也动手打了。任中顺、陈冬冬、郭锡智还轮流问那个偷狗的人,让那个偷狗的人把他的同伙叫来。然后任中顺让我们看住那个偷狗的人,别让跑了。到下午5点多的时候,我说家忙,我就回家了。任中顺是用一块木板打的,陈冬冬是用铁锹把打的。其它人都是用手、拳头、脚打的。

2>被害人武某甲陈述:小顺开车就把我拉到小顺的大院里了,把我从车上拽了下来,有一个年轻孩儿就拿着一个米来长的木棍,朝我的头上夯了两三下,当时已经把我夯蒙了。小顺安排四、五个人看着我不让我逃跑,他们并用拳头或者脚朝我身上乱打,还有的拿木板或者木棍朝我身上乱打,一直打到晚上十点多钟。小顺的人就又让我给我爱人打电话,让我爱人送钱把我弄走。但是,我害怕我和我爱人生气,就一直不打电话。小顺的人就又开始拿铁锹或者木棍朝我身上乱打,将铁锹把都摔折了。然后,他们打的我受不了了,我就赶紧把我的姓名、住址、电话都留给小顺了,并说我的脚疼的实在受不了了,让小顺先把我放了。小顺带着另外三个人,把我放到白色越野车的后备箱里,将我送到了原阳县红十字卫校医院,当时都已经晚上十一点钟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案发后吴国勇受伤情况。

〈2〉证人李某未证言,证实事后任中顺、师某甲、刘书洲与被害人武某甲一同在原阳县吃饭。

〈3〉证人袁某甲证言,证实事后陈冬冬将偷狗人的汽车拉到汽修厂的事实。

〈4〉证人陈某甲证言:任中顺给我打电话说:“打死狗的人我逮住了,你来我家吧。”我就开车随即往任中顺家了,刚到任中顺家时,我正看见在任中顺家住的冬冬,正在用脚往偷狗人的身上乱跺,偷狗的正在地上蹲着也不敢乱动,旁边有任中顺、刘书洲、胖涛、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看着那个人,当时任中顺的屋里面还有一些人我不知道是谁。我到任中顺家站了一会儿,我没有给任中顺打招呼就离开他家了。往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2、被告人刘书洲任延津县小潭乡石河村村委会主任时,对被害人许某甲到上级部门反映其问题怀恨在心,便想报复打击许某甲。2011年4月1日夜,被告人刘书洲指使被告人张吉太和许某乙(另案处理),并由张吉太纠集被告人郭某丁、郭某戊等四人驾驶一辆白色三厢轿车,到延津县小潭乡石河村大队院内许某甲的住处,强行将许某甲从屋内拽到车内进行殴打,又将许某甲拉至石河村南地地里,对许某甲进行殴打,后在许某甲假装不动时,才停止殴打并撤离,非法限制许某甲的人身自由长达一个多小时。事后刘书洲给了张吉太五百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