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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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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被告人李腾对本起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辩称,我接的是刘书洲电话。当时这起我不签字,张永涛给我说我妈妈、老婆在外面等你呢,你签字就让你见见,我才签字。我去了,但是当时我和王某甲在车上没有下来。我开车

被告人李腾对本起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辩称,我接的是刘书洲电话。当时这起我不签字,张永涛给我说我妈妈、老婆在外面等你呢,你签字就让你见见,我才签字。我去了,但是当时我和王某甲在车上没有下来。我开车拉人没有郭锡智。

被告人张吉太对本起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辩称,我跟着去了,我认罪,但是我没有打工人,没有彩板房。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未参与本起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了王某甲证明郭锡智参与,其他人均没有证明郭锡智参与。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我没有下车,是刘书洲打的电话,不是任中顺打的电话,当时我不认识刘书洲,公安上说你认为是谁,我说小顺,他们就写的小顺。

被告人陈冬冬辩称,我啥都不知道,我在家看门,当时刘书洲家盖房呢,有一个铁锨靶,我说搁车上吧,我也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就这定个罪有点重。

被告人崔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价格上不是事实。

被告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我没有下车,是刘书洲打的电话,不是任中顺打的电话,当时我不认识刘书洲,公安上说你认为是谁,我说小顺,他们就写的小顺。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参与了,但未砸东西。

11)第十一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这个事情和我一审、二审口供不照,刘某戊找我是让我去打扫卫生,因为准备工地验收的,当时去的时候还给派出所打电话,怕闹事。这个事有,但是我认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保安的头儿打了刘某戊的父亲,我就上去打了保安的头儿一下。是公司赖着不走,当时工地要验收的,关于这个事刘某戊在中原打官司也已经判赢了。而且当时给了赵某甲三四千元钱,这个事已经了了。这件事没有李腾、也没有刘吉领。

辩护人对本起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腾辩称,这个地方我去了,我没有打架,我就在车上坐着。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去了,但是没有下车,啥事都不知道。

辩护人对本起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甲对本起指控无异议,认罪伏法。

辩护人对本起指控无异议。

12)第十二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认为不构成犯罪,当时我和张胜利在书吧宾馆住着,我急着往上海接我前妻呢,因为我在监狱答应俺妞已经帮他把妈找到,我找了五年多才找到。我就就照个面就走了,前后没有一二十分钟呢,我也没有领着刘书洲和曹喜生。

刘书洲,口供也没有说我参加,我确实没有参加

辩护人辩称刘书洲没有参与该起案件,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口供也没有说我参加,我确实没有参加。

被告人张胜利对本起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我去了。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我够不上犯罪,我是被害者。我给任中顺打电话也不是让去打架的,另外刘书洲没有去。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同意郭某甲辩护意见,而且被害人有过错,不应认为是犯罪。

13)第十三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的口供不真实,是我报警,报警三次。而且这个事情已经处理过了,口供上不显示。扣奥迪车对方是敲诈的,为什么不处理他们。我认为我够不上犯罪,我是办的好事。1万元钱我是得到了,没有和他们分,但是我收钱我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均一致证明任中顺去获嘉是调解纠纷的目的,任中顺也没有威胁的手段。证据均不能证实任中顺用威胁的手段。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我参加了,我认罪。说我给刘书洲三万元不是这样的,我当时和他们去饭馆吃饭,任永堂说的事办理比较好,给任中顺钱还是怎么。我没有说给三万元钱的事情,是任永堂说的,最后给多少我没有见。

辩护人辩称刘书洲是从犯,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参加了,我没有见钱,我没有分钱,我认罪。

辩护人同意任中顺辩护人意见

14)第十四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不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焦某甲不止一次打电话让我帮忙的。我一直推脱我怕焦某甲不让我再洗书吧宾馆的床单,我就去了,我到现场被害人认识我,我就说别把事情闹大,就一只吸烟的功夫走了。当时崔某甲确实趁车回家的。我是调解的,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同意任中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崔某甲辩称,我趁任中顺车回家,到那里吸个烟就又走了。

15)第十五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郭锡智说我偏向他们,我没有说偏向谁。侯丽找人弄他两个人的事,我说的是谁有合同谁干,当时他们两个有合同。我参与是去调解的,不是郭锡智、郭某甲求助我的,是一个叫侯丽的去俺家找我,我到那里把事情调解了,就走了。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一致证明任中顺是从中说和,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我没有给任中顺打电话,是侯丽找的。工地施工的时候我们前期先干的。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任中顺证言证明供料权是郭锡智和郭某甲的,找任中顺调解是侯丽找的。是侯丽和老黑带了二十多人来找事,是他们寻衅滋事,经过任中顺调解双方没有发生什么严重后果,这件事不应当认定犯罪。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我属于正常供货商,是对方找事的。我不认为是犯罪,是我们签合同先干,侯丽去闹事,他又找任中顺去调解。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7、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1)第一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不认为是犯罪,我们是共同承包工地的,当时洪门镇副镇长成新平也证明钱交给镇政府了。李某壬说我和任某甲强迫他拿捌万元钱不存在这个事,我们是合伙的。当时是五个人我和我哥、任某甲、两个李某壬。小李某壬是叫大李某壬负责这个工程的,等工程结算完把八万元钱扣除,有五万元交给大队,另外三万元是马某乙私下分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是经济纠纷,不属于犯罪。

被告人任某甲辩称,上次辩护人已经将证据交给法庭,我们是合伙的,本身我和李某壬没有一点分歧,捌万元都交给成新平了。敲诈勒索这个事情纯粹是虚假。

2)第二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