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吉太参加第一起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关于这一件事,张吉太是后来才知道的,并且庭审中任中顺、任某乙、张胜利、刘书洲都证明张吉太没有参与这件事。所以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去了,我到任中顺家以后就走了
辩护人同意其他律师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我没有去追他,也没有打他,没有看他。我去送我老婆上班,然后去拍片,我当时肋骨骨折了。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主观故意不明显,武某甲打电话让另外一个人来送钱,这段时间是在等人送钱,不是拘禁他。他们几个人去抓小偷的事实是正当的正义的,应当鼓励的。武某甲作为受害人本身就是有过错的,应当受到打击的,但是没有显示其受到判刑。送派出所不处理,从而导致私力自救的行为,这个时候他们打几巴掌跺几脚是可以理解的,也没有证明构成轻伤是任中顺他们打造成的。郭锡智是去三七一看病,刘书洲说郭锡智拿棍打没有其他证明属于孤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及以后请吃饭属于谅解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从轻。被害人带的时间段不应当以犯罪。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我没有追偷狗的人,丢狗那天我朋友他妈老了,我去穿孝,我根本没有去,这个事我都不知道。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我没有参加,我也没有去,我只是在路上碰见了。我是去古固寨要钱的,碰见任中顺他给说狗叫偷了,让我跟他找找,我说我还有事,没有和他一起去。下午任中顺给我打电话说看你认识不认识偷狗的,因为我经常在狗市上跑所以让我去的。我去了看看不认识,我就走了。
被告人陈冬冬辩称,我打他了,狗是我从小喂大的,口供和我说的不符,当时办案单位诱供我。我当时打偷狗的,是任中顺和任某乙来了不让我打的,因为这个事任中顺还打我两巴掌,说我你打他干什么。
被告人任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我认罪,我还通知了新乡县交警队,交警队的人也去追了,我在任中顺家呆了四五个小时。
2)第二起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我认罪,起因是因为拆迁问题许某甲他赖在大队院子里,骂骂咧咧的,我当时是村长,不能正常的工作,我才实施这个行为。
辩护人对本起指控无异议,认为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吉太辩称,我认罪,刘书洲没有给我五百元好处费,也就二三十分钟。
辩护人对本起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3)第三、四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第三起没有我,第四起我没有非法拘禁,郭锡智给王某庚打电话,我也没有和王某庚打电话,我只是去焦作换狗给郭锡智打电话让他和我一起去,让郭锡智在车上看狗。王某庚是要跟着去的,我没有强制他去。这个事跟我没有关系。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不能证明任中顺非法拘禁的事实。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王某庚借我钱不给我,我打他,我行为过激,但是我不构成犯罪。去焦作换狗是王某庚自愿去的,没有打他,也没有威胁他。我认为是经济纠纷,够不上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某庚有较大过错,任亚欣讲债权转让给郭锡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时任亚欣也在场并同意,郭锡智要求王某庚打个借条是正确的,王某庚不打的行为属于老赖。郭锡智确实有殴打行为,但是没有所打伤情没有相关书面证据。王某庚也没有主动报案,说明王某庚也不认为是犯罪。把王某庚拉走不能算作非法拘禁的时间,郭治祥供述的时间打欠条到凌晨两点多,而王某庚说是下午三点多,是相互矛盾。我们认为被告人郭锡智拘禁王某庚的主管恶性不大。
被告人郭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10、针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没有诈骗,这个事我没有参与,第一次我是中间人介绍认识的,第二次我没有参与这个事,我也不知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同意任中顺的意见,第二次借款任中顺没有参与,也不知情,不构成诈骗罪。对刘书洲第一次笔录有异议,不能证明任中顺知道是按揭购买的车。李某癸的陈述没有如实陈述,是两次借款不是一次。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无异议。抓着我之前我们还在一起吃饭说这个事呢,他说等回来还了就中了,而且二十万又不是我还不了,他也没有说要告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应当从轻处罚。
11、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指控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
1)第一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对时间上有异议,我开的不到一个月,我感觉上这个不是合法的,我就停止了。我也没有得到那么多钱,最多也就十来万元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不能证明任中顺非法获利100万元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有罪,但是我不是开设赌场,我是参加赌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有异议,刘书洲未开设赌场、没有得到利益、也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是因爱赌博时常去。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腾辩称,赌场开设期间我就去了几天,我不是看场的,我只是跑玩呢。我也没有固定的职务。我够不上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张吉太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去是去玩,没有说看场怎么的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我没有提供场所,也没有纠集人员,没有提供赌资。我只是在那里卖东西,东西也是我自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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