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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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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被告人崔建华(又名崔国政),男,住新乡县。因犯抢劫、盗窃罪于1994年5月23日被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月29日被假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9月8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

被告人崔建华(又名崔国政),男,住新乡县。因犯抢劫、盗窃罪于1994年5月23日被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月29日被假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9月8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于2013年3月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小军),男,住新乡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9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3日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于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其明,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祁某甲(绰号小仓、小昌),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2年1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5月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6月4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16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师某甲(又名师露露),男,住原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3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3年1月31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27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丁,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9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2月2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3月8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21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瘦孩),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2年1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云山),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2年1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5月23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丙,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5月23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戊,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3月2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住辉县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成海、毛坤,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老明),男,住新乡市牧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丙,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4月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9月9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李二根、陈某甲、张某甲、崔某甲、王某甲、任某甲、程某甲、陈冬冬、任某乙、郭某甲、师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李二根、牛某甲抢劫;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崔建华防火;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张某甲、王某甲、崔建华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王某甲、师某甲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李二根、张某甲、崔某甲、王某甲、陈冬冬、崔建华、郭某甲、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中顺、李腾、张吉太、陈某甲、任某甲、程某甲、祁某甲敲诈勒索;被告人任中顺故意伤害;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张某甲、陈冬冬、任某乙、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非法拘禁;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诈骗罪;被告人任中顺、李腾、王某乙、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张某甲、任某乙、刘某甲开设赌场;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崔某甲、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被告人李腾妨害公务;被告人任某丙交通肇事;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陈冬冬包庇;被告人任中顺抽逃出资一案,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3)延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任中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贰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四十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刘书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贰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贰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吉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胜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郭锡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二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冬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崔建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崔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任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牛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郭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任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师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郭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祁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郭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任某丙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部及各种刀具6把、消防斧5把、大砍刀1把;扣押任中顺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及人民币18980元,予以没收。扣押李腾人民币10000元,抵作罚金,上缴国库。宣判后,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任中顺、李腾、张胜利、崔某甲、张吉太、陈某甲、郭某甲、任某乙、牛某甲、张某甲、李二根、崔建华、郭锡智、陈冬冬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建议补充侦查,于2014年12月15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中顺及其辩护人孙恒、马学新,被告人刘书洲及其辩护人张东升、钟勤勇,被告人李腾、被告人张吉太及其辩护人梁益波、刘开祥,被告人张胜利及其辩护人牛红江,被告人郭锡智及其辩护人樊永智、梁莎莎,被告人李二根、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程军,被告人牛某甲及其辩护人彭勃、秦晓帅,被告人张某甲、崔某甲、王某甲、任某甲、程某甲、陈冬冬、任某乙、崔建华,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郑其明、侯淑芬,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师某甲、郭某丁、王大纲、刘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戊,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毛坤、王成海,被告人李某乙、任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