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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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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一)组织特征,在以被告人任中顺为组织、领导者,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张某乙、郭锡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任中顺拥有招募、指挥、惩罚组织成员等权利,并控制着非法

(一)组织特征,在以被告人任中顺为组织、领导者,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张某乙、郭锡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任中顺拥有招募、指挥、惩罚组织成员等权利,并控制着非法经济利益的分配权。被告人陈冬冬、任某乙、刘某乙、李二根等人明知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参加。任中顺要求其组织成员对其要绝对服从,要求其手下遇事要事前请示、事后汇报,稍有不从,便轻则吵骂,重则体罚。同时,以其家为大本营,组织成员多次聚集,进行事前的商量、计划安排和筹措,事后的汇报、总结和奖惩。在该组织进行的每次犯罪活动中,任中顺要么亲自指挥、要么指使专人负责在现场指挥,而他在后面对此人发号使令,俨然是遥控指挥,严防其组织的利益受损。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面临打击处理的情况下,任中顺往往利用自身影响力,以支付金钱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等方式帮助组织成员摆平事端,逃避打击,获取组织成员的信任和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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