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李腾供述:事后,我带群波、任新新、李海彬、赵彦方、李某丙、位同又去找卖家电的老板了。我当时对他们说“我挨了顿打还赔了8000元钱,你们得给我个说法,不给说法就把店门关了。”当时说过后,过了几天,那家店主托了新乡市一个叫仓明的人找我舅任中顺说和这件事,然后由那家店主把8000元退给任中顺了。这事在我带人找过那家老板后,我舅任中顺打电话问过我为啥去找对方的事,并且让我看着办。
〈3〉程某甲供述:事后李腾和我到古固寨那家卖家电的门市部了,到了那里以后我们对门市部的老板说,是因为他们的事而打的架,我们也被打伤了,对方伤了就让我们赔钱,可我们伤却没人赔钱,这不行。后来那个老板托个中间人找到李腾的舅任中顺,给我们说好话赔了我们一万元钱。
2>证人任某辛、魏某乙、贾某丙、梁某乙证言:李腾在贾某甲门市部(在古固寨街上)门口尿尿,李腾把一个人打伤了,李腾赔了那个人一些钱。后来李腾就去找贾某甲的事,贾某甲害怕了,贾某甲就想把李腾赔人家的钱给了李腾,于是我从中说和,贾某甲给了李腾8000元钱,李腾就没再去找事。
6、2011年8月份,裴某甲(另案处理)的汽车在新乡市东干道张某辰的汽车维修部维修玻璃时被盗,后裴某甲自己找到被盗车辆。裴某甲以车是自己找到为由,采取不让门市部正常营业的手段,强行向张某辰索要六万元寻车信息费。张某辰找到被告人任中顺帮忙解决此事,在处理此事过程中,被告人任中顺趁机利用其恶名伙同裴某甲强行向张某辰索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中顺供述:2011年夏天,卫辉的李俊给我打电话,让其一个朋友张某辰在成祥宾馆开一修理玻璃店,有人在其店修理小车玻璃,车在玻璃店门前丢了,对方让张某辰拿六万元钱。我到那一听这情况,知道对方的人叫裴某甲,是王某丙的小弟。对方是一辆白色本田轿车,价值至少有十几万元,可对方只要六万元,这中间肯定有问题。当时对方一直让张某辰赔钱,围住张某辰的玻璃店门。张某辰承诺我给其平事,给我两万块钱,我让张某辰报警立案,调取监控。第二天在新乡市北环把车找到了,有一个轮胎没气了,这样这件事就了了。张某辰给了我两万元钱,当时是张某辰把钱给我送到了家。
2>被害人张某辰陈述:小顺说给我帮忙前,说不要任何好处费,只是说到最后请他吃个饭就行了。但中间小顺说叫我给裴某甲两万块钱了事,我就把两万块钱给小顺,让小顺给裴某甲,但到第二天小顺就赖账,说这两万块钱是给他自己的好处费,让我在另外给裴某甲三万块钱了事。
3>证人张某某证言:小顺就让我父亲给小顺两万元钱就算了。于是我和我父亲拿到两万元钱到南干道龙士达门口给了一个胖子,后来小顺说这钱是他跑腿的钱,小伟没得到钱又去我的店闹事要钱,我父亲没法只好又拿出三万元钱,给了小伟。
综上,被告人任中顺共参与敲诈勒索3起,涉案金额343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涉案金额49000元;被告人祁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涉案金额51000元;被告人李腾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涉案金额共计23000元;被告人任某甲参与敲诈勒索1起,涉案金额13000元;被告人张吉太参与敲诈勒索1起,涉案金额共计13000元;被告人程某甲参与敲诈勒索1起,涉案金额10000元。
八、故意伤害罪
2011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任中顺接到其侄妻董某甲电话称,其侄马某丙与贾某乙合伙在新乡市黄岗开设一个“四挂四”赌场里,与被害人张某丑在赌场上因赌博发生了争执。任中顺遂将张某丑叫到新乡市牛村市场附近处,持伸缩棍将张某丑的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丑的头部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中顺供述:我就从鸿文小弟手中夺过伸缩棍,向建民头上夯了一棍,将其头部夯流血,随后建民自己开车去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包扎了。
2、被害人张艳宾陈述:小顺拿着伸缩棍往我头上打了几下,把我的头打流血了,流到脸上了,然后我就走了,在医院住了半个月,花了六千块钱。
3、证人证言
1>马某丙证言:任中顺和鸿文动手打了张某丑,将张某丑的头部打伤。
2>董某甲证言:听说任中顺拿铁棍朝那人头上摔了几下。
3>刘书洲证言:任中顺和鸿文把在衫衫赌场内找事的年轻孩打了一顿。
4、鉴定意见,证实张某丑的头部伤情为轻伤。
九、非法拘禁罪
1、2012年初的一天大约7、8点钟,被告人任中顺接到被告人任某乙的电话称:在新乡市洪门镇陈庄村发现偷狗的嫌疑车辆。遂后,被告人任中顺便纠集被告人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陈冬冬和张某乙、任某丙等人开车追偷狗的嫌疑车辆,在偷狗的车辆跑到新乡县古固寨镇古固寨村撞在路边花池上把车撞坏、偷狗的人下车逃跑之际。任中顺遂安排手下刘书洲等人将偷狗的车辆拖走。被害人武某甲在跳墙逃跑时脚被摔伤无法行走,被任中顺及其手下抓住,任中顺指使手下陈冬冬、张胜利等人将武某甲强行拽入车内并带到任中顺家中,任中顺和刘书洲、郭锡智、陈冬冬及被告人任某乙等人分别对武某甲进行殴打,任中顺又专门安排手下陈冬冬、郭锡智、任某乙专门看守武某甲不让其逃离。后在武某甲一直求饶下,直到当天晚上十点左右,任中顺才开车将受伤的武某甲扔到原阳县中医院门口后离开,非法限制武某甲人身自由长达十一个小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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