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魏某甲陈述:因为沙某甲的事,我就跟着骂了一句,刘书洲说你想打架咧,你有种在那等我。我说你啥时候来。刘书洲说你等我十分钟。我说:你不来你是王八蛋。刘书洲说:你等着。然后我就在新乡市新中大道阳光365小区门口等着,过了一个小时,刘书洲开了四五辆车,带了有一二十个人找我了。当时还看见一个人从车上拿下来四五个消防斧。然后刘书洲就又给任中顺打了一个电话,过了十几分钟,任中顺开着他的丰田汉兰达汽车过来了,因为都是在社会上跑的,并且任中顺和我的一个亲戚认识,所以他们也没有打我。我们这一方有四五个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沙某甲证言:证实刘书洲和魏某甲在电话里骂,刘书洲就带着人开着车找魏某甲打架。后来任中顺说了魏雪峰一顿,这事就结束了。
〈2〉证人白某甲证言:刘书洲一方来了四五辆车,从车上下来二十多个人。
〈3〉证人张某戊证言:又等了一会儿,小顺开着他的白色越野车也来了。当时我看见对方那也有六七个人,其中一个岁数大点,大概有四五十岁,其他的都是年轻孩儿。我看见那几个年轻孩儿前面的土堆里插了几把洋镐把。我们这边的东西都在那辆银灰色的面包车里放了,我看见有五把木棍、四把砍刀。我们双方都还没有动手。因为对方害怕小顺,那个年龄大点的人认识小顺,知道小顺是道上混的,是个大哥,他一看小顺来了,吓得不敢吭了。
2、2007年12月份,史某甲(另案处理)因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东杨村小明开的赌场上赌输并被公安机关处理了,怀疑王某丙在赌场上做手段,请被告人任中顺出面让王某丙退钱。任中顺受史某甲求助,打电话让王某丙出钱时遭到拒绝,遂纠集被告人张某甲、郭锡智、王某甲等百余人与王某丙约好在新乡市南环路进行斗殴,后因王某丙害怕未带人到场,双方斗殴未遂。事后王某丙害怕任中顺找事便在缅甸躲避长达一年之久,直到王某丙向任中顺登门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中顺供述,证实张某甲、郭锡智参与了本起聚众斗殴。
〈2〉被告人张某甲当庭供述:我与马某己、刘某乙在南环那里。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任中顺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跟他弄事,让我找点人往新乡市南环去集合。我当时找了张某辛,张某辛又喊了十几个人坐了两三辆出租车往新乡市南环去,我们去到后见到南环路那已经有几十辆出租车二百来人。后任中顺给了我300元,然后又给了我二千多元,我给张某辛及他叫的人每人发了100元。
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任中顺给我要十万块钱,我拒绝了,他在电话中约我在南环一中路段打架,我当时也想纠集人员和他打架,但是社会上的朋友劝我说,任中顺是个大哥,手下有100多号人,都拿家伙,已经到南环了,我只要去,只死没活,我考虑这个情况,就没有敢带人往现场去。
3>证人马某己证言,任中顺让大胖拿出六千元钱,找一些人去打小培。然后任中顺安排李腾、郭锡智和市里年轻孩各找一些人在南环路上集合。我和任中顺、张某甲、大胖、李占旺、长江、刘某乙开车去南环路上等。我们没见到小培,任中顺就拿大胖给的6000元钱给去的人发了点钱。小培害怕挨打,在外面躲了一阵,最后找任中顺把事情解决了。
五、强迫交易罪
2011年夏天,因被害人张某己和张某庚合伙通过竞标取得107国道护栏二千吨的废铁处理权,致使潘某甲在竞标过程中未中标,潘某甲想请被告人任中顺帮忙要走一半的废铁处理权,任中顺受潘某甲的求助,遂纠集被告人张胜利和张某乙等人,采取威胁等手段,迫使张某己将一千吨的废铁处理权转给了潘某甲。事后潘某甲给了任中顺十五万元钱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中顺供述:2011年夏,封丘一个人通过我的狱友杜凯礼找到我,让我帮他要回一半工程,并许诺给我十五万元钱。我就和胖涛、保强开车去找七里营的人,说如果七里营的不同意让一半工程给封丘人,就去举报,把这次竞标作废。七里营的没有办法,便同意了给封丘人一半工程。事成后封丘的人给了我十五万元的好处。我又给胖涛和保强一部分钱。
〈2〉被告人张胜利供述:封丘那人想让任中顺帮忙去找七里营的那家替他要过来一半活。任中顺当时同意了,就叫上我,开着丰田汽车去找七里营的那人。任中顺不知道和七里营的那家老板说了些什么然后我们就走了。
2>被害人张某己陈述:封丘县的小洋(潘某甲)找到我说想要走我中标的废品收购权的一半,又请小顺带上十来个人到我的烟酒店里说这个事。我没办法,被迫同意给小洋一千吨的废品处理权。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申证言,证实张某己被迫同意给潘某甲一半的废品处理权。
〈2〉证人潘某甲证言,证实通过任中顺说,张某己同意给其1000吨的废品处理权,事成后他给任中顺15万元的事实。
〈3〉证人杜某乙证言:通过任中顺和他手下的两三个人到张老板在开的店找过两次,最后张老板把1000吨的废铁给了潘某甲。听潘某甲说事后给了任中顺十五万块钱。
六、寻衅滋事罪
1、2011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任中顺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和被告人崔某甲快速行驶至新乡市解放路“天上人间”附近,险些撞住准备过马路的周某甲等人,进而与周某甲等人发生矛盾,被告人任中顺、崔某甲随后下车对周某甲进行殴打。周某甲报警后,在新乡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处理该案件期间,被告人任中顺电话纠集崔某甲、李腾、张吉太、任某乙等人到派出所站场、助威。后在南桥派出所调解下,被告人任中顺、崔某甲同意赔偿周某甲医疗费3000元。经鉴定,周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中顺供述:我和崔某甲打了那人一顿,把那个人的头部打烂了,后来他们报警了,我们都去南桥派出所了。经和对方协商,我和崔某甲赔偿了对方3000元现金,对方不再追究我们的责任。
〈2〉被告人崔某甲供述与任中顺供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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