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王某庚陈述:我当着任某戊的面,要求郭锡智把我给他打的54000块钱借条给我。我把40000块钱给郭锡智,郭锡智就开始对我大骂,然后就用肘、膝盖、拳头对着我的头进行殴打。郭志阳和鹏鹏分别拉着我的两手,让我不能动弹,打我大约有两、三分钟,郭锡智就让郭志阳和鹏鹏把我弄车里拉走了。郭志阳和鹏鹏就抬着我往车跟前去,到车跟前后,我把着车门拒不往车里进,郭锡智就用脚跺我的手,我还是不松。他就给任中顺打电话,说他让我上车,我不上车。任中顺就让我接电话,任中顺在电话中说:“你是为龙吧,你现在在电话里啥也不要给我说,马上跟郭锡智过来见我。”我说我有事,不能去,把钱给郭锡智算了。任中顺说:“你想怎了,你想让我亲自去哩。”然后就把电话扣了。这时郭志阳搂着我的腰把我拉到车里,然后把门关上,把我拉到了郭锡智家里。任中顺也在郭锡智家中,在郭锡智家呆有三十多分钟,任中顺和郭锡智开着任中顺的车把我拉到焦作一个狗场瞧狗。在狗场停有一个多小时,他俩又把我拉回来。在回来的路上,俺妈给我打电话,说把40000块钱准备好了,在三七一医院门口等我。任中顺和郭锡智就把我拉到三七一医院门口,下车时俺妈看见我被打伤,就不给他们钱,他们就威胁我妈,我就去三七一医院住院了,到现在也没有把钱给他们。
3>证人曹某乙证言:2012年10月18日吃完中午饭我儿子王某庚和郭锡智约好在市体育中心那还钱,直到天黑约19时许,我给我儿王某庚打电话,他说从焦作回来了。我儿子王某庚和另外五六个人从两辆车上下来了,他说头痛,说他们打他了,我就带我儿子在371医院看病了。我看我儿子有一只手背上的皮破了,我还摸着他头上后部有个疙瘩,在371住了七八天院就出院了,花了两千多元钱。
十、诈骗罪
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任中顺明知被告人刘书洲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车牌号:豫GAP836)是按揭贷款购买,银行贷款并未还清的情况下,伙同刘书洲找到被害人李某癸,谎称做生意急需用钱,以抵押按揭购买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的方式,向李某癸借款二十万元,并承诺三天后还清借款二十万元,但事后他们将该钱用于赌博输掉,至今未将该借款归还给李某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任中顺供述:2010年春天,刘书洲赌博把钱输光了,急着用钱,他有辆尼桑天籁轿车,看能不能抵押出去。他通过疤瘌四和张胜利找到我,给我说了这件事,我找到新乡市名门KTV的老板的三哥(姓李),最后以二十万元抵押给三哥了。
2>刘书洲供述:2009年或2010年的时候,任中顺让我到他的“四挂四”牌场赌博。我当时输了六、七十万元钱,这些钱是我欠任中顺的。那时候我才按揭买了一辆尼桑天籁轿车,当时任中顺追着我要钱,和我商量让我把新买的车抵押了,我当时同意了。然后任中顺带我去找新乡市一个叫三哥的人,对三哥说我做生意等用钱,把这辆新车抵押给三哥,借他20万元钱。当时并没有对三哥说车是按揭购买的,我也没有对三哥说车是按揭购买的,当时三哥见有车抵押,就借给了我们二十万元。借出二十万元钱后,任中顺说这钱让我和他合伙再去赌场赌赌看,我当时同意了。结果这二十万元钱又输光了。当时车款只还了半年左右了。抵押过后,只还了两个月就不再还了。当时我和任中顺一起抵押的,任中顺知道车是按揭购买的,但我们都没把这情况给三哥说,三哥不知道是按揭购买的。
2、被害人李某癸陈述:2010年夏天,我的一个熟人找任中顺做中间人,介绍一个叫刘书洲的人从我这借走了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当时任中顺说刘书洲是延津县哪个村的村长,急用钱,从我这借贰拾万元,三天后还我。怕我不放心,任中顺说让刘书洲把他的一辆尼桑天籁轿车压到我那。我当时想着任中顺做中间人,又有轿车抵押在这,就没有多想就同意了。结果把贰拾万借给刘书洲后,我却咋也找不到他俩。我就一直找任中顺,可感觉他好象就在躲着我一样,给他打电话基本上都不接,就是接了,我一说还钱的事,就搪塞我说他催催刘书洲,让他抓紧还钱,就这样一直拖了一年多。到了2012年5、6月份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情况下,我听我一个朋友(他认识刘书洲)说,刘书洲押给我的那辆车是一辆按揭的车,他根本就没有付清车款,而且听说是卖车的还是厂家在一直找着刘书洲,可能因为刘书洲就没有还车款。我去找小顺了,问他为啥把一辆按揭的车押给我,我当时非常气愤,说是要报案。小顺当时一直劝我说不让我报案,说刘书洲不还,他把钱给我还上。我质问他知道不知道车的情况,他说知道,我问他那你知道为啥还押给我,是啥意思,那不是坑我吗?小顺当时光是赔不是了,保证说今年8月底还我。8月份之后,我再找他俩,就又找不到了。之后,就再也没有接过我的电话了,我来报案了。
3、书证借条、及银行提供的按揭手续,证实该车辆情况。
十一、开设赌场罪
1、2009年底至2010年初的一个多月期间,被告人任中顺为了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张某甲和张某乙、刘某乙等人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关堤、新乡县古固寨一带开设地下流动“四挂四”赌场,并安排张某乙负责记帐,郭锡智负责出售香烟、饮料和食物,李腾、张胜利、张吉太、张某甲、刘某乙负责服务、看护赌场。被告人王某乙为了利用任中顺的恶名赚取一些非法利益,主动与任中顺合伙开设赌场,并共同安排被告人刘某甲、任某乙等人负责报锅抽水。任中顺和王某乙负责召集二、三十人进行赌博,赌博方式为用麻将牌玩“四挂四”,锅底至少1000元,上不封顶,每锅按10%抽水,每场抽水3万余元,共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任中顺供述:2009年秋后,我在其它地方赌博看见他们的赌场也怪挣钱,我和瘦孩儿商量了一下,我们俩就单独开一个流动赌场,在洪门、关堤、古固寨一带来回找地方开设赌场。我们开设的“四挂四”赌场也是有分工的,我和瘦孩儿负责找适合赌博的地方以及联系赌博人员;云山和任刘记(即任某乙)负责报锅抽水;保强负责记账,郭锡智负责向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料和吃的东西;国强(姓王)负责在赌场上开关门,瘦孩儿安排专车接送赌博人员。每锅我和瘦孩儿从中抽取10%,张吉太、李腾、胖涛、张彦海、疤瘌四在场内混混头、看看场。一般只要在赌场上帮忙的,每人每次给100元现金,给接送车辆的司机每人每次200元或300元现金。我和瘦孩儿开的赌场是500元到800元的锅底,赌场上我们赌场每天我和瘦孩儿至少都能抽七八千元现金,从开赌场到结束我和瘦孩儿总共抽了有十五六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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