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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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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3〉刘书洲证言:2012年夏天,新乡县车管所旁边一个派出所的民警(30多岁)的岳父在向阳路的郑州三鲜烩面馆吃饭时将包丢在饭店了,其岳父到那个饭店找没找到,于是那个民警就找到任中顺让其帮忙找包。任中顺就安排

〈3〉刘书洲证言:2012年夏天,新乡县车管所旁边一个派出所的民警(30多岁)的岳父在向阳路的郑州三鲜烩面馆吃饭时将包丢在饭店了,其岳父到那个饭店找没找到,于是那个民警就找到任中顺让其帮忙找包。任中顺就安排小军或小光带了二、三十个年轻人,到吃饭的时候在三鲜烩面馆的每张桌子上坐两个人,叫饭店把包找到,要不出钱了事。最后饭店老板托人找任中顺把这件事解决了。

8、2009年夏天,被告人任中顺得知其外甥李某辛在新乡市牧野区公村浴池受气,遂纠集被告人李腾和张某乙等三、四十人,到新乡市牧野区公村浴池,采取占满所有浴池通道的手段使浴池不能正常营业,并藉此强行向公村浴池老板柴某甲索要一万元。直到柴某甲求饶并拿出3000元,被告人任中顺、李腾等人才从浴池撤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任中顺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我外甥李某辛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公村的一个朋友在公村浴池内洗澡和浴池老板发生了矛盾,李某辛和其朋友被打了,其朋友找了几十个人,浴池老板也找了一些人准备打架,让我过去。我一听就赶快去了,到那以后发现双方都叫了好多人。我认识浴池的老板,我就让浴池的老板拿叁仟元钱给了我外甥他俩看病。

2>被害人柴某甲陈述,证实被告人任中顺得知其外甥李某辛在新乡市牧野区公村浴池受气,遂纠集多人采取占满所有浴池通道不能正常营业,强行索要3000元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韩某甲、郭某庚、郭某辛证言,证实任中顺一起来的有三四十个人,把澡堂围住,有的人还在那骂,柴某甲给了小顺3000块钱才将此事解决。

〈2〉李某辛证言,证实我叫崔志江给任中顺打电话,让任中顺来打老板的女婿。任中顺就带着张某乙、李腾等还有一些人来了。我看见我弟弟李腾先上楼了,我就想去动手打老板的女婿,正准备打时,任中顺就叫李腾把我给拉开了。

9、2012年2月8日晚,被告人任中顺为了能够承包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陈庄村油库工地的工程,指使被告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王某甲等纠集人员到陈庄油库的建设工地闹事,并吩咐被告人陈冬冬配合刘书洲的安排。在被告人刘书洲的安排下,被告人陈冬冬将被告人任中顺事先准备好的木棍放到车内。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又纠集了被告人李某乙和李某壬(另案处理)等十几人,被告人刘书洲纠集了被告人崔建华等人,开车到油库工地外。被告人刘书洲指挥被告人李腾、张吉太、王某甲、李某乙、崔建华和李某壬等十几个人推翻工地院墙,手持木棍进到工地,将工人们所住的彩板房砸毁,并对居住的工人进行殴打,其中黄某甲、王某己被打伤。经鉴定,王某己之伤情为轻微伤。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彩板房价值408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任中顺供述:这事都是刘书洲给我出的主意,刘书洲对我讲,把油库工地的外地的工人赶走,那活儿肯定让我干。就这样有一天我和李腾、张吉太、李冬冬、刘书洲及刘书洲叫来的几个人,同时我又叫小光叫了几个人来到工地上,把院墙弄开后进入院内把在彩板房睡觉的工人打了一顿,我们就回去了。

〈2〉刘书洲供述:任中顺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安排人把油库工地上的工人打一顿,让他们从工地上离开,这活好让任中顺干。他说他已经给李腾和王某甲说过了,我给崔建华打了个电话,把情况给他说了,让他过来,李腾带来了四五个人,崔建华和金红过来了,张吉太过来,我安排陈冬冬把小顺家的两捆铁钎把抱到车上。

〈3〉张吉太供述:刘书洲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任中顺想把其村北地油库工地的活抢到手,让我们夜里把那些工地上的工人打跑。李腾领着,都拿有铁锹把(木把)到工地去了,到了那里以后将工地院门北边的墙推翻,进去以后就直冲到在彩板内用棍打那些工人。整件事是刘书洲安排的,在工地是李腾带的头。

〈4〉崔建华供述:刘书洲、李腾领着去的,开了两辆车,一辆任中顺家的金杯面包车,一辆面包车,拿有手电筒、木棍。三四个人用手把围墙推倒,开始砸彩板房,我、还有两个人(其中有张吉太)往西面的彩板房去砸了。砸过之后我们就坐上车先到任中顺家,然后去市里吃饭了。

〈5〉李某乙供述:每人拿了一把一米长的木棍,我、王某甲、李某壬以及其他十来个人,我们把工地的院墙推翻进到工地,在彩板房外面用木棍砸玻璃、用脚跺门,王某甲、李某壬他们十来个人就进到彩板房的屋里去打正在睡觉的人,我们砸玻璃、跺门、打人有几分钟。

〈6〉李腾供述:当时参与的有我、张吉太、刘书洲、王某甲,还有就是刘书洲叫的三、四个人。这事是任中顺安排的。

〈7〉王某甲供述:下车后我看见有二十个人左右,我认识的有李腾、张吉太、郭锡智、秦贵、老明、郭某甲。

〈8〉陈冬冬供述:我干爹任中顺给我打电话让我听刘书洲的话,把放在客厅沙发后面的两捆铁锹把抬到金杯面包车上。

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己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工地人员被打,被砸坏的彩钢房的墙壁门窗,损失价值约3万余元。

3>鉴定结论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己之伤情为轻微伤。

〈2〉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证实被砸毁的彩板房价值40879元。

4>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新乡油库2月8日晚打砸事件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中顺在刘某丁、刘某戊(另案处理)的怂恿下,纠集被告人李腾、张胜利、郭某甲和刘某乙等三十余人到新乡市农科院培训楼处,被告人任中顺派人将门卫赶走并守住大门口,并伙同李腾、张胜利、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到农科院培训楼上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将门卫赵某甲打伤,并将公司人员赶出办公场所。之后被告人任中顺派人在办公场所看护一个多月。事后刘某丁、刘某戊给了被告人任中顺一万余元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