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任中顺为了帮助其姐任某丁承包卫辉市孙杏村乡张武店村中铁十九局集团石武客专项目部的彩板房建设工程,但孙某甲与项目部已签订了该彩板房工程建设的承包合同。因在2008年10月份,中铁十九局集团石武客专项目部四分部租用了马某甲在卫辉市孙杏村乡张武店村承包的一块苗圃地,用作建设石武高铁工程的项目部及料场,马某甲为了讨好任中顺便伙同任中顺一起承包了项目部建设的地面硬化工程。当孙某甲开始进料施工时遭到任中顺及马某甲以该项目部建设租用的是马某甲的苗圃地,里面的工程均应由他们建设为由进行阻止,孙某甲以已签订合同为由继续施工,任中顺遂纠集被告人刘书洲、张胜利、张吉太、王某甲、师某甲和杜某甲、张某乙、张某辛(另案处理)、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持械赶到工地,将孙某甲已卸到工地的彩板房用料抬出工地扔到路边沟内,阻挠孙某甲施工,之后又安排师某甲、林某甲等人在工地站场阻止孙某甲施工,直至2008年11月21日孙某甲被迫退出了该项工程,任中顺才让站场人员撤离。后由任中顺安排马某甲与项目部重新签订了彩板房价值121600元的合同,并交由其姐任某丁进行施工。
六、寻衅滋事罪
1、2011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任中顺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和被告人崔某甲快速行驶至新乡市解放路“天上人间”附近,险些撞住准备过马路的周某甲等人,进而与周某甲等人发生矛盾,被告人任中顺、崔某甲随后下车对周某甲进行殴打。周某甲报警后,在新乡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处理该案件期间,被告人任中顺电话纠集崔某甲、李腾、张吉太、任某乙、郭锡智等人到派出所站场、助威。后在南桥派出所调解下,被告人任中顺、崔某甲同意赔偿周某甲医疗费3000元。经鉴定,周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12年4月2日,被告人任中顺接受其狱友景某甲(另案处理)的求助后,指使被告人张胜利、郭某甲、刘书洲纠集五、六十人驾驶任中顺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和两辆中巴车携带消防斧,到林州市与景某甲纠集的一百余人会合,乘坐30多辆面包车到山西省壶关县壶关华阳公司铁矿分公司欲随意殴打该公司工人,因工人得知消息提前逃离而未打成,被告人任中顺安排人员将该公司的七间门窗及玻璃砸毁。
3、被告人李二根的父亲李某己因要求新乡县古固寨镇小古固寨村支书李某庚给其孙分地,与李某庚发生争执。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任中顺、李二根、张某甲和张某乙等人驾驶任中顺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携带大砍刀到李某己家中,被告人任中顺掐住李某庚的脖子,并将大砍刀架李某庚脖子进行威胁,直到李某庚报警后才离开李某庚家。
4、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任中顺接受郑某甲的求助,和被告人李腾、张吉太及张某乙等人驾驶任中顺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新乡市小新线一标段施工工地,持皮带对前来找郑某甲要账的张某壬、薛某甲进行殴打并将二人打跑。后将张某壬丢弃的黑色吉利轿车开走并将该车变卖。经鉴定,薛某甲和张某壬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张某壬的吉利轿车价值20211元。
5、2012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中顺接到新乡市开发区黄金海岸洗浴中心老板潘某乙的电话,称其洗浴中心有三名客人因开房交押金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遂和被告人崔某甲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黄金海岸洗浴中心将肖某甲、王某丁、丁某甲三人叫到二楼房间内进行殴打,直到三人求饶才罢手。
6、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承包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油坊堤村轧花厂送大沙的项目,以该厂在其村必须由其村的人承包该项目为由,强行让前来送料的樊某甲卸车,后随意对樊某甲进行殴打,造成樊某甲鼻梁粉碎性骨折,致使樊某甲不敢再向轧花厂送料。经鉴定,樊某甲的伤情为轻伤。2012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樊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樊某甲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7、2012年3月份,王某戊怀疑在新乡市向阳路三鲜烩面馆吃饭后其包丢在饭店,而饭店老板不承认见到包,遂请被告人任中顺解决此事。被告人任中顺遂指使手下郭某甲纠集二、三十人,采取占满饭店座位使饭店无法正常营业的手段,逼迫饭店老板刘某丙交包。后刘某丙被迫给任中顺6000元钱饭店才得以正常营业。
8、2011年9月份的一天,因被告人李腾的岳父张某癸怀疑其村的张某寅举报了其所开设的棋牌室,便持菜刀和其女儿张某卯一起去找张某寅讨要说法,期间张某卯与张某寅发生争执,后张某寅及其家人向张某癸服软并道歉。被劝开后,张某卯又打电话将被告人李腾叫来处理此事。被告人李腾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便纠集程某甲、李某丙等十余人赶赴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小介山村张某寅家准备殴打张某寅及其家人,张某寅家人吓得躲在家中不敢开门,李腾等人便采取叫骂、跺门等行为逼迫张某寅出来,无奈之下张某寅报警求助,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李腾等人还不罢休,后经派出所劝解,李腾等人才离开现场。但事后被告人李腾再次酒后纠集程某甲、李某丙、李某丁、银某甲等人来到张某寅家门口,要求张某寅出来,张某寅家人由于害怕不敢出来,被告人李腾和银某甲等人便采取跺门及往张某寅家院内扔砖头的行为进行发泄,致使张某寅家的大门及窗户玻璃被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玻璃价值237元。
9、2009年夏天,被告人任中顺得知其外甥李某辛在新乡市牧野区公村浴池受气,遂纠集被告人李腾和张某乙等三、四十人,到新乡市牧野区公村浴池,采取占满所有浴池通道的手段使浴池不能正常营业,并藉此强行向公村浴池老板柴某甲索要一万元。直到柴某甲求饶并拿出3000元,被告人任中顺、李腾等人才从浴池撤离。
10、2012年2月8日晚,被告人任中顺为了能够承包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陈庄村油库工地的工程,指使被告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郭锡智、王某甲等纠集人员到陈庄油库的建设工地闹事,并吩咐被告人陈冬冬配合刘书洲的安排。在被告人刘书洲的安排下,被告人陈冬冬将被告人任中顺事先准备好的木棍放到车内。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又纠集了被告人李某乙和李某壬(另案处理)等十几人,被告人刘书洲纠集了被告人崔建华等人,开车到油库工地外。被告人刘书洲指挥被告人李腾、张吉太、王某甲、李某乙、崔建华和李某壬等十几个人推翻工地院墙,手持木棍进到工地,将工人们所住的彩板房砸毁,并对居住的工人进行殴打,其中黄某甲、王某己被打伤。经鉴定,王某己之伤情为轻微伤。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彩板房价值40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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