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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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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1〉被告人刘书洲供述:2011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安排张吉太让他找人把我村的许某甲收拾一下。许海波和张吉太他们到村大队院内将许某甲叫出来,他们开车将许某甲拉到我村南地地里,将许某甲打了一顿。当天下

〈1〉被告人刘书洲供述:2011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安排张吉太让他找人把我村的许某甲收拾一下。许海波和张吉太他们到村大队院内将许某甲叫出来,他们开车将许某甲拉到我村南地地里,将许某甲打了一顿。当天下午,我给了许海波500元钱,让其给张吉太300元。

〈2〉被告人张吉太供述:2011年夏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刘书洲给我打电话说他村有个人一直往上面告他的状,他让我找人把那个人收拾一顿。我当时就给郭某丁打了个电话让他和我一起去。我、郭某丁以及郭某丁叫的那个人,我们四个就强行把那个人拉到一处荒地,在地里打了那人一顿,并且让那人以后在村里老实点,之后我们就走了。当时司机、我、郭某丁、郭某丁喊的那个人我们四个都动手打了,我们就是朝他身上夯了几拳,跺了几脚。

〈3〉被告人郭某丁、郭某戊供述与被告人张吉太的供述一致。

2>被害人许某甲陈述与以上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3、2012年5月份被害人王某庚借任某戊六万元做生意并已还六千元;2012年8月份王某庚分两次借了郭锡智四万元用于赌博。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郭锡智伙同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以让王某庚给郭锡智打欠条为由,将王某庚带到新乡市洪门镇陈庄村任中顺家中,让王某庚打了欠四万元的欠条,又以王某庚欠任某戊的五万四千元的账已转给郭锡智为由,让王某庚打欠条,王某庚不同意,郭锡智等人随即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王某庚打了五万四千元的欠条,才让王某庚离开,非法限制王某庚的人身自由长达五个多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郭锡智供述,证实被告人郭锡智伙同郭某乙、郭某丙以王某庚欠钱不还为由,将王某庚拉到任中顺家,对王实施威胁并殴打,让王某庚为其打欠条的事实。

〈2〉被告人郭某乙供述:郭锡智把王某庚从屋里拉出来,用脚踢王某庚的腿和腰部,还威胁王某庚要把他放狗笼里,这个时间张吉太和任某戊也去了。郭锡智打王某庚时,郭某丙、张吉太都在跟前站着。最后王某庚还是又给郭锡智打了个欠条。一直到凌晨2:00多,我、郭某丙、郭锡智、张吉太带王某庚回新乡。

〈3〉被告人郭某丙供述:双方争执了好长时间,后来任某戊也去了,王某庚坚持不打条,这中间,郭锡智踢了王某庚一脚,可能还要把王某庚推到狗笼里,被郭志阳拦住了。这之后,王某庚给郭锡智打了五万四千块钱条。当时,郭锡智是怎样把王某庚往狗笼里弄,我没看清,站得比较远。

2>被害人王某庚陈述:郭锡智他们直接用车把我拉到了任中顺家的院子里。开始郭锡智想让我给他打一张借任某戊钱的借条,我不给他打。他就拽着我的头发往任中顺家的狗笼边拽,说要把我往狗笼里关。郭志阳怕把事弄大,就劝说郭锡智,不要往狗笼里关我。然后就站在狗笼边,郭锡智继续逼我给他打借条,我坚持不打。他就用脚朝我肋骨处踢,并且威胁我说:“你今天打也得打,不打也得打,不打你哪也别想去。今天俺大哥没有在家,他要去缅甸。如果我有事,俺大哥马上就开车回来了。”期间郭锡智对我进行威逼辱骂,实在没有办法,到下午三点左右。我给郭锡智打了一个54000元的借条。他才放我回去。

3>证人证言

〈1〉证人曹某乙证言:2012年10月的一天,我儿子王某庚回家说他欠一个叫郭锡智的四万元钱,并且郭锡智为要钱还打过他,还让他又写了一个五万四千元的欠条,这五万四千元他并不欠郭锡智,他只欠郭锡智四万元,让家里准备四万元还给郭锡智。

〈2〉证人任中顺、马某戊证言,证实案发后,任中顺让马某戊把任中顺家的监控录像查一下,看有没有录到锡智打人的事,有了就删除掉。

4>书证借条,证实王伟龙给郭锡智打欠条情况。

4、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锡智伙同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和马某丁(身份未查清)以让被害人王某庚还钱为由,在新乡市体育中心采取暴力手段将王某庚强行弄到车里,并带至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郭小庄村郭锡智家中,郭锡智伙同被告人任中顺又将王某庚带至焦作,后将王某庚带到新乡市解放军371医院门口让王某庚母亲送钱,遭到王某庚的母亲拒绝,后让王某庚离开。非法限制王某庚的人身自由长达五个多小时,经鉴定,王某庚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郭锡智供述:到了10月19日,我给王某庚打电话,他说他和任某戊在体育中心恒升世家门口,我就和郭某丙、郭某乙三个人开任智勇的白色现代到体育中心找到他们,向王某庚要钱,他说没钱,让找他妈。这时小顺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和他去焦作换狗,我就让王某庚上车和我回家了,然后一块坐小顺的汉兰达一块去焦作了。车上有我、小顺、王某庚,还有一个老头。我们是下午是4:00多去的,天黑以后才回来。在体育中心,我往王某庚脸上打一巴掌。

〈2〉被告人郭某乙供述:郭某丙开郭锡智的现代车拉我、郭锡智、鹏鹏四个人到体育中心北门。我看见郭锡智拽住王某庚的前胸衣服用膝盖撞击王某庚的眉头,我们赶紧往跟前去,准备拉住。郭锡智说:走,小顺让回家换狗。然后又命令王某庚上车,我们上车都一块儿回郭锡智家了。到郭锡智家以后,我见小顺领二个人已经在郭锡智家了。停了半小时,他们拉着王某庚一块走了,我和郭某丙回家了。

〈3〉被告人郭某丙供述:郭锡智让王某庚上车,王某庚不上车,说是害怕我们打他。郭锡智就上前拉王某庚,还动手打了他几下,郭志阳和朋朋也下车去拉王某庚上车,王某庚不上车。这中间,郭锡智和王某庚先后接了一个电话,接过电话后,他们三个才把王某庚拉到车上。

〈4〉被告人任中顺供述:证实其伙同郭锡智将受害人王某庚拉到焦作,非法拘禁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