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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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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吉太参加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张吉太连这个事情也不知道,更谈不上参加此事,庭审中在场的被告人都可以证明张吉太没有参加,被告人王某甲也当庭否认张吉太参加此次犯罪,所以张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吉太参加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张吉太连这个事情也不知道,更谈不上参加此事,庭审中在场的被告人都可以证明张吉太没有参加,被告人王某甲也当庭否认张吉太参加此次犯罪,所以张吉太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我说的是好像看见张吉太了。

被告人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6、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1)第一起

被告人任中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当时派出所处理过了,而且是我和崔某甲主动找到派出所处理的事情,有私了协议,赔了三千元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鉴定意见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人崔某甲同意任中顺的辩解意见。

2)第二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没有证实我去打人,我的口供没有一句是我说的话。证人看见门窗砸了,但是没有说谁砸的,谁领着的。我到那里就是去上访。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事实是铁矿老板和我朋友荆学军关系不错,荆学军给我说让我去的,而且到铁矿上砸门窗我没有砸,是老板自己砸的,我没有给任何人发放资金,没有说是打架、找事的,是去上访的。我不构成寻衅滋事。

辩护人辩护意见,对郭某甲第一份供述有异议,与其他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证明任中顺动手砸门窗。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这一起一审没有判我,我没有参加。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被告人刘书洲没有参与,一审时已经查清。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到那里连车都没有下,我没有分钱。

辩护人的意见为,没有异议。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对事无异议,但是我也没有下车,我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郭某甲是任中顺邀请助威,去到后没有下车,没有动手。

3)第三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古固寨派出所处理过了,有这事,但是我没有拿刀,我就推了他一下。我没有叫张某甲去,张某甲怎么去的我不知道。对方还有一二十人,我是去说和的,当着我面骂李二根他爸,我急了就推了对方一下。我认罪。

辩护人对本起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二根辩称,我认罪,但是总觉得够不上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我认为够不上寻衅滋事罪,我是自己去的,没有人叫我。我来到现场了,我也认,应该是民事纠纷。

4)第四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对人数有异议,我、李腾、郑某甲我们三个去了,没有张吉太。对车价格上的鉴定价格有异议,车我也没有卖,扣了一年多快两年了,我让他来开车,他还不来。车是刘书洲把车开走,也是他把车卖了,我不知道他卖车的事情。

辩护人认为,对法医鉴定有意见,同周惠恒的鉴定意见的辩论,对价格鉴定有异议,没有实物,尽是一些材料做出,是不真实的。证人李某卯也证实车是已经报废的车辆。

被告人李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对鉴定有异议,2009年的事情,2013年做的鉴定。

被告人张吉太辩称,我没有参与,我不知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吉太参加第四起寻衅滋事犯罪证据不足,张吉太就不知道这个事情,且庭审中在场的被告人任中顺、李腾都证明张吉太没有参加此起犯罪,所以不应就此认定张吉太犯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郑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都赔偿过被害人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证据本身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张某壬、薛某甲陈述说明是系事出有因,是和项目部有经济纠纷。被害人用汽车堵路有过错,另外郑某甲与任中顺没有要开走轿车的意思交流。

5)第五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时是老板让我去,说有三个人喝酒喝蒙了,把前台的小妞打了,叫过去看认识不认识,几个人都喝蒙了就把他打了,我认罪,当时这些私下都私了了。根本没有拿烟灰缸。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不能证明构成寻衅滋事,只能构成违法行为。

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6)第六起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7)第七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未参与第七起犯罪。辩称,我的口供不是我当时说的话。我说的是那个警察的岳父包丢了,找到我,我说的是我没有空,我叫郭某甲陪着去了,我没有叫人安排人;刘书洲证词,很多都是刘书洲没有参与过都是听说,这个事情我没有参与。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任中顺获得6000元钱。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我也没有去,证人证词也没有提到我。刘书洲证言说小军或者小光,刘书洲也不敢肯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同意郭某甲的辩解,任中顺你是怎么给郭某甲说的

8)第八起

被告人李腾辩称,事实无异议,罪名有异议。我去的时候不是俺老婆打的电话,是李冬冬给我打的电话。我打的是因为他事先打我老婆了,我不是去找事,所以我觉得罪名不对。

被告人程某甲辩称,我去是去了,但是我没有打架,我去是阻止的,我把李腾拉走了。

9)第九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当时俺外甥去浴池洗澡了,挨打了,我看看怎么回事。我没有叫人去,我就和张宝强去了。浴池老板和我认识,老板主动拿钱让去医院看看。而且当时我没有沃尔沃车,我是打的去的。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不能证明构成寻衅滋事,只能证明一般违法行为。

李腾,我没有参与

10)第十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没有给任何人打过电话,没有指使过任何人。我不知道这个事,我没有参与。我签的有合同,我每天往工地去,所以知道这个事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任中顺没有参与策划油库的事情,刘书洲说是任中顺叫的属于孤证。李腾是听刘书洲说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刘书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称刘书洲为从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