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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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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卓某甲存在过错,牛某甲在整个案件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涉案项链被告人供述没有一个人提到,不应当盲目认定项链存在的真实,证据没有证明包放在那里,车是谁控制的,故项链的事实不存在。关于人

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卓某甲存在过错,牛某甲在整个案件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涉案项链被告人供述没有一个人提到,不应当盲目认定项链存在的真实,证据没有证明包放在那里,车是谁控制的,故项链的事实不存在。关于人民币数额,卓某甲自称的三万五元钱没有证据相互印证,应当以被告人认可的数额来确定定案的数额。

3、针对指控的放火罪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口供大部分不是我说的话,放火罪的事情我没有参与也根本不知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证明任中顺参与了放火行为,任中顺没有参与、也没有策划,本案与他无关。刘书洲供述是推测,不能采信,崔建华供述也不能证明参与放火。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同意刘书洲当庭的辩解,但认为刘书洲只是起到次要作用,应为从犯。

被告人崔建华辩称,价格不属实,也就一千块钱左右。

4、针对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罪。

1)第一起聚众斗殴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没有聚众斗殴,是刘书洲让我去说事的,我带了10多分钟就走了。聚众斗殴与我无关,被害人也证明了,为什么给我定个聚众斗殴,也不是我来拿让他们怎么打的。我在当中起到的是好的作用。

辩护人的意见,所以的笔录均证明任中顺是从中说和,最终避免了打架的发生。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这个事情因我而起的,我也没有聚众斗殴的意思,没有拿刀、斧的,我认为不构成聚众斗殴,即使够罪也应当是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刘书洲没有打架斗殴的主观故意,没见过砍刀等作案工具,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张吉太辩称,魏某甲与张某戊的证言相互矛盾,到了没有打,也没有拿刀斧,如果够上犯罪的话我认罪。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没有去,我没有参与。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任中顺说张胜利参加了,但是后来任中顺已经说过这句话他说错了,张胜利确实没有参加。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我去了,但是没有动手,没有持械。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魏某甲陈述说从车上拿下四、五把消防斧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人的陈述证言相互印证,不应当予以认证的。张某戊他证明车里放的斧头、样稿也是孤证。此次事情的发生不能证明黑社会性质,另外没有持械,没有相关物证。如果构成犯罪,犯罪情节非常轻微,如果构成犯罪也是中止。属于应当免除处罚的。郭锡智的到来是刘书洲打电话过去的,不是积极参与的。

被告人崔建华对该起指控无异议,辩称,我去了,但是什么事情我也不知道。

2)第二起聚众斗殴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王某丙供述不是真实供述,我的口供也不是我说的话。王某丙约我去打架,我也没有到约定地点,也没有和王某丙见面。没有这个事实,我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同意任中顺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我没有和任中顺一块去,我是去办事路过,也没有下车,也没有动手,一晃就走了。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我不在现场,我都不知道啥事,我根本没有参与。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2007年12月份发生的事情,2012年被追究时已经超过五年,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再追究。郭锡智没有参与这次案件,任中顺两次供述,第四次供述打电话安排郭锡智到场,第十一次供述给谁打电话中没有说到郭锡智。马某己证言证明他和任中顺、张某甲去南环等着,马某己属于本案的同案犯,应当追究马某己的责任。马某己仅仅知道任中顺打电话安排郭锡智找人,没有其他证明郭锡智在现场。这件事是去追款的,不是为了打架,不是黑社会性质,这个案件也是未遂。而且得到王某丙的谅解,这次案件就郭锡智来讲,没有参与,不应当追究。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我去的时候也不知道啥事,我去了没有见那么多人,我站在那里几分钟就走了,我没有看见过张某甲,但是口供上说我看见了。

5、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强迫交易罪。

1)第一起强迫交易

被告人任中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我认为够不上犯罪,有这个事,但是别人找我说和的,我没有打他,骂他,也没有威胁他,只是给他讲理。没有证明我是犯罪,我认为不是犯罪。我给他说事给我好处费是我应得的,我没有强迫他,打他,骂他。当时等于他也是骗标了。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证人张某申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并没有详说中标的内幕情况。潘某甲说了中标的内幕情况,证实张某己中标采用不正当手段,与任中顺供述相互印证。张某己怕因为骗标的行为败露才同意废铁处理权的事情的。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任中顺没有给我钱,我都不知道这事。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不能证明强迫交易罪。

2)第二起强迫交易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对方是来霸占工地的,我们只是制止。我认为我不是犯罪,当时我在股,有人去闹事,我去制止是正当。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三人当时根本不存在,没有这三个人。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本案是一般经济纠纷,不是聚众斗殴。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我没有参加,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参加,2008年我还不认识师某甲,当时我还浙江工作呢。我和任中顺2009年12月份开赌场的时候才联系上,这之前根本没有和他玩过。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2008年刘书洲在浙江做生意,没有作案时间,没有证据证实刘书洲参与了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没有参加。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王某甲一个人证明张胜利参加了,属于孤证。

被告人张吉太辩称,我没有参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