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中顺自幼喜欢争强好胜、打架斗殴,长大以后,为了树立自己在社会上的恶名,扩大其社会影响,其便在社会上结交大量社会闲散人员打架斗殴。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入狱,在监狱服刑期间,为了将来出狱后能在社会上树立自己更大的恶名,便积极主动拉拢狱友刘书洲、崔某甲等人。1995年出狱后,任中顺为尽快在社会上树立自己的恶名,确立自己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其便通过结拜弟兄、拉拢狱友、结交朋友以及以家族势力为纽带等方式积极招揽了社会上一些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成为其组织成员。为了显示其恶名和强势地位,任中顺于2004年组织其手下人员张某甲和陈某甲等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在新乡县古固寨与他人进行斗殴,在别人逃跑示弱的情况下,任中顺持弩将人射伤致使多人受伤,为此任中顺和其手下张某甲和陈某甲等再次入狱。任中顺为了壮大自己的力量,在监狱服刑期间,再次积极主动拉拢狱友陈冬冬、景某甲等人,并将陈冬冬认为义子。同时,其手下人员多次到监狱看望,并共同出钱供其在监狱内挥霍享受,以便自己将来在任中顺出狱后能得到任中顺的赏识和重用,致使任中顺在监狱服刑期间生活安逸。更有甚者,任中顺于200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当天,一百余人驾驶三十余辆车前去焦作监狱门口迎接,后在新乡市一豪华酒店为任中顺接风洗尘,场面之隆重、社会之影响可见一斑。出狱后,为了能够在社会上攫取大量非法所得,组织手下人员在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大肆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放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抢揽工程、干扰工程施工、替人要债、摆平事端等,从而攫取了大量非法所得供其组织犯罪所用和自己享受。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任中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张某乙(另案处理)、郭锡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二根、陈某甲、张某甲、崔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曹某甲(另案处理)、任某甲、王某甲、程某甲、郭某甲、陈冬冬、李某丙(另案处理)、杜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银某甲(另案处理)、任某乙、师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扩大该组织的社会影响和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任中顺组织手下人员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放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影响了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的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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