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被害人周某甲陈述:我准备过马路时,看见有一辆白色丰田汉兰达从北边过来,我就往后退了两步,怕车碰到我。但那辆车好象是故意往我这边走,开到我面前后。我赶紧又往后退了两步,要是不退的话车就碰到我了,车从

2>被害人周某甲陈述:我准备过马路时,看见有一辆白色丰田汉兰达从北边过来,我就往后退了两步,怕车碰到我。但那辆车好象是故意往我这边走,开到我面前后。我赶紧又往后退了两步,要是不退的话车就碰到我了,车从我跟前擦身而过。我就随手拍了他的车一下,然后下来两个人就开始骂我,说谁叫我拍他的车,那两个人就开始打我。他们两个都是用拳头和脚往我身上乱打,把我都打到在地上。我的鼻子、左眼、嘴上都出血了,流了很多血,嘴里边也被打烂了,左眼也被打肿了,当时都睁不开眼睛。

3>证人张某子、朱某甲、王某癸、吕某甲证言与受害人周某甲、支某甲陈述能够相互印证。

4>鉴定结论证实,被鉴定人周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5>受理案件登记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以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2、2012年4月2日,被告人任中顺接受其狱友景某甲(另案处理)的求助后,指使被告人张胜利、郭某甲纠集五、六十人驾驶任中顺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和两辆中巴车携带消防斧,到林州市与景某甲纠集的一百余人会合,乘坐30多辆面包车到山西省壶关县壶关华阳公司铁矿分公司欲随意殴打该公司工人,因工人得知消息提前逃离而未打成,被告人任中顺安排人员将该公司的七间门窗及玻璃砸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中顺供述:在2012年春夏季节,林州一老板在山西省长治接了一个铁矿工厂,但厂内的工人罢工闹事。这个老板就雇佣了林州的学军,由于学军和我是狱友,学军就给我打电话,想请我在新乡找些人,跟他一块去山西长治去吓唬铁矿的工人。由于铁矿上的工人都没有去,我们就把工人们锁的门给砸开了。事后学军共给了我两万元钱,我又给了下面的小弟每人二百元现金。参与的人有我、胖涛、刘书洲、郭某甲、张某乙、涛涛以及郭某甲喊的五、六十号小弟们。我们新乡这边去时就带了七把木把的新消防斧。

〈2〉刘书洲供述:任中顺领人去山西时,我在任中顺家安装锅炉,没有去山西。

〈3〉张胜利供述:参与的有我、任中顺、郭某甲和涛涛,其他那七八十人我不认识。刘书洲未参与。

〈4〉郭某甲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任中顺给我打电话,说让去安阳林州办点事情,并且让我喊几个人一起去,叫身体壮的人,然后我就喊了五六个人,先到任中顺家里碰面,然后坐着任中顺的白色丰田车和另外一辆车直接去林州了。在任中顺家里碰面有任中顺、张胜利和我。任中顺就安排人到宿舍把门砸了,具体砸了多少门我不清楚。去时任中顺的车上放着有消防斧,具体数量不记得了。

〈5〉景某甲供述:任中顺带有几十人来林州,下午赶往山西长治。

2>受害人陈述

〈1〉李志强陈述:在2012年4月2日下午河南省林州市的付某甲从河南叫来一百七八十人来铁矿闹事,铁矿上的职工害怕都跑了。付某甲带来的那些人到了矿上发现职工跑了,就把矿区的大门及其他东西砸了砸。被砸坏的有七间职工宿舍的大门和窗户玻璃,损失共计有叁仟五百元钱。

〈2〉王某壬书陈述:2012年4月2日下午,有一、二百人到铁矿分公司办公地,将办公房的门窗、玻璃砸了。

〈3〉宋某甲陈述:从车上下来一些人大约有一百六七十人,其中有一部分人手里拿东西,我也赶紧躲到后面山上了。那些人拿东西砸开职工宿舍两个门,公司领导办公室三个门及职工食堂一个门,并且还将窗户和玻璃都砸坏了。被砸坏的都是木门,共七个门,每个门价值三百元,七间房的窗户和玻璃,每间价值二三百元,共计三千多元。

3>证人证言

〈1〉付某甲证言:景某甲从新乡找了一些人到林州和曹万年在林州市找的人一块去山西省壶关县铁矿上了。他们领人到铁矿上准备去打人,但是铁矿上的人提前走了,没有打成。他们开一二十辆面包车,总共去了有一百多人。

〈2〉陈冬冬证言:我听说景某甲从林州开来两辆中巴车来新乡市接人。当时我干爹带胖涛、小军去了林州。走之前我干爹给郭锡智打了电话,让胖涛开我干爹的汉兰达车到郭锡智家拉了十几把新消防斧,走的时候我干爹把他的那把大刀也拿走了。事后这些消防斧在我干爹家北侧李腾原来住的那个屋子里放着。

4>股权转让协议、承诺书。

3、被告人李二根的父亲李某己因要求新乡县古固寨镇小古固寨村支书李某庚给其孙分地,与李某庚发生争执。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任中顺、李二根和张某乙、张某甲等人驾驶任中顺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携带大砍刀到李某己家中,被告人任中顺掐住李某庚的脖子,并将大砍刀架李某庚脖子进行威胁,直到李某庚报警后才离开李某庚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任中顺供述:小古固寨村的村长打二根的父亲了,二根就把我请过去了。我当时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大刀领着胖涛、张某乙等五、六个人一块找到小古固寨村村长家。我跟小古固寨村的村长吵了起来,我见村长骂二根他爸,我就上前照其胸前推了一下。后派出所把这件事给调解了。

〈2〉李二根供述:任中顺拿着一米多长的大刀架到李某庚的脖子上吓唬李某庚。任中顺掐着李某庚的脖子。后来派出所的过去了,把这件事给调解了。我们这边的有我、任中顺、保强、张某甲,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

2>被害人李某庚陈述:任中顺手里拿了一把砍刀,气势汹汹的,上去就用手卡住了我的脖子,另一个手里拿着大砍刀威胁我。任中顺带几个人也都在他身边站着。

3>证人证言

〈1〉刘书洲证言:小古固寨的二根与其本村村长发生矛盾,二根就把任中顺请过去了。任中顺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大刀就领着胖涛、保强等四五个人去小古固寨村找其村长,到了之后,任中顺掐住村长的脖子,将那个村长打了一顿。

〈2〉李某辰证言:我看见关堤的任中顺正掐着李某庚的脖子,手里还拿个大刀,在那吓唬李某庚。现场有李某己、李二根、任中顺,还有小顺带来的三个人,其中一个人是张八寨的,这三个人我都叫不上名。

4>接出警登记表,证实受害人当时已报警。

4、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任中顺接受被告人郑某甲的求助,和被告人李腾、张吉太及张某乙等人驾驶任中顺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新乡市小新线一标段施工工地,持皮带对前来找郑某甲要账的张某壬、薛某甲进行殴打并将二人打跑。后将张某壬丢弃的黑色吉利轿车开走并将该车变卖。经鉴定,薛某甲和张某壬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张某壬的吉利轿车价值20211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与受害人张某壬、薛某甲协商赔偿,对郑某甲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任中顺供述,证实任中顺、张吉太、张某乙、李腾四个人参与殴打受害人,将汽车开走的事实。

〈2〉李腾供述与任中顺供述一致。

〈3〉郑某甲供述:任中顺带来的那三四个人动手打小店那个人和薛经理,对他们拳打脚踢,任中顺还把自己的皮带抽出来打那两个人。

2>被害人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