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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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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三、被告人李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开设赌

三、被告人李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

四、被告人张吉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

五、被告人张胜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

六、被告人郭锡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

七、被告人李二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八、被告人陈冬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

九、被告人崔建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

十、被告人陈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

十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

十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53天,折抵刑期53天。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

十三、被告人崔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十四、被告人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十五、被告人任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

十六、被告人牛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

十七、被告人郭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43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143天。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十八、被告人任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

十九、被告人师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

二十、被告人郭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祁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五、被告人郭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六、被告人郭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被告人郭某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八、被告人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九、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十、被告人任某丙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十一、涉案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部及各种刀具6把、消防斧5把、大砍刀1把;扣押任中顺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及人民币18980元,予以没收。扣押李腾人民币10000元,抵作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许英杰

审判员  裴跃华

审判员  邵明月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