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1年6月,被告人祁某甲、陈某甲得知胡某甲通过省二建公司承包了新乡市恒升起重有限公司的地面硬化工程后,遂采取殴打、阻扰施工的手段,敲诈胡某甲现金29000元。停了几天,祁某甲又敲诈胡某甲现金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祁某甲将赃款全部退还,受害人胡某甲对二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陈某甲供述:2011年的时候,我和祁某甲到恒升起重设备厂看见一个姓胡的老板正领着工人在恒升起重设备厂干厂房室内的地面硬化。我随即就朝姓胡的身上跺了几脚,说谁叫你在这干活了。过了没几天省二建的经理左某丙就跟我联系,让我和小昌去姓胡的工地,左某丙给了我和小昌27000元现金,说这是姓胡的老板给我和小昌的钱,让我们以后别来工地找事了。又过了几天不知道是左某丙还是姓胡的又给了小昌2000元钱,然后小昌给了我1000元钱,再往后我就没有去过姓胡的工地。
〈2〉祁增起供述,与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一致。
2>被害人胡某甲陈述:不给雪峰和小昌他们钱,他们就不让我施工,并且打我。我害怕他们再打我,我只好就给他们钱。他们向我要走的29000元保护费。停了没几天,祁某甲又给我要走2000元。
3>证人证言
〈1〉左某丙证言,证实经他从中说和让胡某甲给陈某甲30000元钱。
〈2〉陈某乙、李某子、王某辰证言证实,祁某甲、陈某甲采取殴打胡某甲,阻挠施工方法敲诈胡某甲现金的事实。
〈3〉张某酉、张某亥证言,证实施工期间受阻。
4>书证收到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祁某甲退回胡某甲31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3、2011年4、5月份,被告人祁某甲、陈某甲得知刘某辛未通过二人而向新乡市恒升起重有限公司供应商砼后,遂威胁刘某辛每供用一方商砼必须给二人抽5元钱,否则不能向恒升起重有限公司供用商砼,藉此敲诈刘某辛现金20000元。案发后,祁某甲将该款已退回刘某辛,得到刘某辛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陈某甲供述:2012年的天热的时候,还是在新乡市恒升起重建设楼房的时候,刘某辛跟二建签供料合同。我就跟小昌还有小昌的老丈人还有一个门卫在门口堵住,不开大门,不让刘某辛往厂里送料。我心思着,这是俺村的地,不弄点钱花花不行。刘某辛见他的车进不来,就去找左某丙,说这个活签过合同,工期也不能耽误。左某丙就把小昌和我叫到办公室,刘某辛说每方给我俩提五块钱。工程大概是干了两个月,小昌把我喊到工地,给了我6000块钱,说是刘某辛给的辛苦费,小昌落了多少钱不知道,我听说刘某辛给了小昌两万多。
〈2〉祁某甲供述:刘某辛拉的料一吨利润是十块钱,他的五块,我跟陈某甲,陈同兴的五块,也就是利润对半分。我得了6500块钱,雪峰得了6500块钱,陈同兴得了7000块钱。
2>被害人刘某辛陈述,证实给祁某甲2万元的事实。
3>证人刘某寅证言:时间是2012年上半年的事情,当时刘某辛已经和新乡市南环路恒生的工地承建方二建公司签过供料合同,已经供料半年了,刘某辛给我汇报说当地的头儿要钱呢,我就问刘某辛不给行不行,他说不给不行,不给不让车进,我就说给吧。当时每方给他们五块钱,后来过了一个月,刘某辛给公司这借了两万给对方。
4>书证
〈1〉建筑材料供货合同,证实受害人刘某辛与省二建集团签订合同的情况。
〈2〉新乡市金光实业有限公司证明、收据及询问刘某辛笔录,证实案发后祁某甲已将涉案的20000元款退回,取得刘某辛的谅解。
4、2011年9月份,赵某乙让被告人任中顺帮其寻找女儿赵某丙,并许诺找到后给任中顺好处费,被告人任中顺通过关系得知赵某乙的女儿赵某丙在2011年7月份被刘某壬和周某乙领着在新乡市和郑州市娱乐场所坐台卖淫,被告人任中顺遂采取威胁手段,迫使周某乙领任中顺在郑州市找到赵某丙。后被告人任中顺以要报警将刘某壬和周某乙送进监狱的威胁手段,敲诈刘某壬和周某乙二人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中顺供述:我当时说如果不让报警,就得赔钱。对方怕报警,同意私了。开始要他们赔偿五十万元钱,最后说是赔偿女孩三十万元,如果不赔钱就报警抓他们。当时对方没那么多钱,就在我家打了个欠条,双方都签名了。后来他们把钱赔了,先给了十万元,后来又给了十八万元,我们就没有报警,把事私了了。
2>被害人陈述
〈1〉刘某壬陈述,小顺知道我和周坡带着赵某丙卖淫,小顺说要是不拿五十万,就报警。后来我们托人找小顺说这件事,小顺说让我和周坡两家共同出三十万,给了小顺。小顺还说要是不拿钱报警的话,就我这罪能判多少年多少年,吓唬我,我听着害怕,所以同意给钱了。
〈2〉周某乙陈述与刘某壬陈述一致。
3>证人证言
〈1〉刘某癸、刘某卯证言与刘某壬、周某乙陈述一致。
〈2〉赵某乙证言,证实事后任中顺把他叫到任中顺家让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给他12万元的事实。
4>书证赔偿协议,证实刘某壬、周某乙赔偿赵某乙30万元。
5、2011年4月5日晚上,任中顺接被告人李腾电话,得知被告人李腾、程某甲在新乡县古固寨镇古固寨村吃饭时,因李腾在贾某甲的厨具门市部门前解手与贾某甲、孙某乙等人发生争执,遂纠集张某乙等人持砍刀开车到贾某甲的厨具门市部前,用砍刀刀背将孙某乙打伤。任中顺为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让被告人李腾、程某甲共同赔偿了孙某乙8000元钱。事后,被告人李腾为了弥补损失,和被告人程某甲等人到贾某甲厨具门市部,采取威胁、不让营业的手段,敲诈贾某甲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任中顺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李腾因为在古固寨加油站附近一个商店门口尿尿被人发现与人发生争执,被对方几个人打了。当时李腾给我打电话,我就带着张某乙、新新(姓任)过去了。我当时还带了一把长把大刀。到那后我见李腾、李某丙、海滨都在,我就问李腾谁打的他。他指了对方其中一人。我就用带去的长把大刀朝那人背上打了几下,把那人拍翻了。之后我们就走了。后来这事我赔偿了对方一些钱,不是一万就是八千元,把这事调解了。我们赔偿过对方钱后,李腾又带人去找商店的人说事了。当时李腾给我说过这事,但具体李腾怎样和商店的人说的我不清楚,后来商店的人带着钱通过我的一个熟人任某辛来找我说和这事,商店方的人出了有四五千元钱,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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