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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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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1〉张某壬陈述:过来几个人,把我从车上面硬拉了下来,然后就开始打我,有用皮带往我身上摔的,有用脚往我身上跺的,还有用拳头往我身上打。有一个人就从我手里把车钥匙夺了过来,接着有一个人就开着我的吉利轿车

〈1〉张某壬陈述:过来几个人,把我从车上面硬拉了下来,然后就开始打我,有用皮带往我身上摔的,有用脚往我身上跺的,还有用拳头往我身上打。有一个人就从我手里把车钥匙夺了过来,接着有一个人就开着我的吉利轿车走了。

〈2〉薛某甲陈述:那些人用皮带往我和张某壬身上乱摔,用脚往我俩身上乱跺,然后那些人将我俩弄到郑经理的皮卡车上,将我俩拉到一标段施工处,把我俩弄下车。那些人又用皮带打我,将我的头上摔伤了,当时就流血了。那些人又开始打张某壬,也是用皮带摔用脚跺。

3>证人证言

〈1〉杨某乙证言:郑某甲将洪门镇陈庄村的小顺等人叫过来将老薛他们打了一顿。老薛他们有一辆黑色轿车被小顺等人开走了。

〈2〉张某戌证言:张某壬在修建小新线公路时,被人打了顿,车被人抢走了。

〈3〉张某巳、申某甲、李某卯证言,证实涉案的黑色轿车被刘书洲等人以1800元卖掉。

4>鉴定结论

〈1〉轿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张某壬的吉利轿车价值20211元。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薛某甲和张某壬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5>书证

〈1〉报案材料,证实受害人报案情况。

〈2〉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与受害人张某壬、薛某甲协商赔偿,二人对郑某甲已表示谅解。

5、2012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中顺接到新乡市开发区黄金海岸洗浴中心老板潘某乙的电话,称其洗浴中心有三名客人因开房交押金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遂和被告人崔某甲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黄金海岸洗浴中心将肖某甲、王某丁、丁某甲三人叫到二楼房间内进行殴打,直到三人求饶才罢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中顺、崔某甲供述,证实其二人对受害人拳打脚踢。

2>被害人丁某甲、肖某甲、王某丁陈述,证实肖某甲的脸被打出血了。

3>证人潘某乙、赵某丁证言,证实邀任中顺来洗浴中心处理事情。任中顺他们随即就打三名受害人。

4>接出警详细信息,证实受害人报警的事实。

6、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承包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油坊堤村轧花厂送大沙的项目,以该厂在其村必须由其村的人承包该项目为由,强行让前来送料的樊某甲卸车,后随意对樊某甲进行殴打,造成樊某甲鼻梁粉碎性骨折,致使樊某甲不敢再向轧花厂送料。经鉴定,樊某甲的伤情为轻伤。2012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樊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樊某甲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受害人樊某甲陈述与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一致。

3>证人樊胜利、任中顺证言,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4>鉴定结论,证实樊某甲的伤情为轻伤。

5>书证南环分局治安调解协议、收到条、高新区分局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樊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樊某甲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7、2012年3月份,王某戊怀疑在新乡市向阳路三鲜烩面馆吃饭后其包丢在饭店,而饭店老板不承认见到包,遂请被告人任中顺解决此事。被告人任中顺遂指使被告人郭某甲纠集二、三十人,采取占满饭店座位使饭店无法正常营业的手段,逼迫饭店老板刘某丙交包。后刘某丙被迫给任中顺6000元钱饭店才得以正常营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任中顺供述:2010年夏天的一天,当时南环派出所的马某庚对我说,他老岳父在新乡市向阳新村向阳宾馆楼下的三鲜烩面馆吃饭时把一个包丢到饭店了,结果饭店不承认有这回事,让我想办法把包从饭店要过来。我当时便给郭某甲打了个电话,让郭某甲找了二十个人,去饭店每两个人占一张桌子,把饭店的桌位占满,点一盘花生米耗时间,把饭店的饭点耗过去,影响饭店的生意,以此来让饭店交出马某庚老岳父的包。然后郭某甲就照我的意思去办了。当时郭某甲带人耗了一顿晚饭,结果饭店还是说没见包,然后我们的人都撤了。

〈2〉郭某甲供述: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任中顺给我打电话说,一个派出所民警的老丈人在新乡市一个三鲜烩面馆吃饭时,包丢了。任中顺让我跟他去三鲜烩面馆看看。但是我当时不想去,我就说我在外面吃饭了,最后我也没有去。这件事后来咋解决了,我也不清楚。

2>受害人刘某丙陈述,证实其被迫给任中顺6000元钱,饭店才得以正常营业。

3>证人证言

〈1〉王某寅证言:我走到平原商场附近时才发现我没带包,包具体在什么地方丢的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去饭店吃饭时是带着的,所以我才去饭店找包的。我去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告诉我这属于自诉案件不予立案,让我去法院。我问我女婿马某庚有没有熟人可以帮我去找烩面馆老板刘某丙协调要包,马某庚说有个叫小顺的认识的人可多。小顺就对我说:“这都是小事,我去找人给你说。”我见到刘某丙的三鲜烩面馆里坐了二三十个人,餐桌基本占满了。

〈2〉马某庚所写事情经过,证实2012年3月初一天,其岳父王启生说其将手提包丢到郑州三鲜烩面馆了,饭店的人不承认这件事情。我将任中顺的手机号码给了岳父,让其问问任中顺看能不能找个熟人与饭店联系上,之后我就没有过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