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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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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1>被告人李腾供述供述:今年10月份初,我和大胖、常青、小力、小东、刘柱、眼镜瑞、老毛(毛某甲)我们合伙在古固寨开了个流动的四挂四赌场,玩的是八百至三千的锅。我们按10%抽钱,各自抽各自叫的人。当时我们开

1>被告人李腾供述供述:今年10月份初,我和大胖、常青、小力、小东、刘柱、眼镜瑞、老毛(毛某甲)我们合伙在古固寨开了个流动的“四挂四”赌场,玩的是八百至三千的锅。我们按10%抽钱,各自抽各自叫的人。当时我们开赌场有四天,平均每天抽水有两万元左右,我们每人挣有一万多元钱,参赌的人我知道的有程伟、马涛、占伟、任来鑫。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巳证言:我是跟着朋友去李腾的赌场玩的,赌场的老板是李腾,赌场上有专门的车负责接我们。大概有二三十个人,场上有在那支锅的、钓鱼的、收水的、有打头的。桌上一般都是几万块钱的现金,场上有卖软中华的,有卖饮料的,还有卖吃的,都是李腾安排的。

〈2〉证人毛某甲、李二根与被告人李腾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十二、故意毁坏财物

2012年8月15日夜十二时许,被告人任中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未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主动接受雍某甲(另案处理)、李某寅(另案处理)的求助后,遂纠集被告人刘书洲、崔某甲、李腾、程某甲、和张某丙、任某己(另案处理)、李某丙、孔某甲(批拘在逃)、李某丁、银某甲、小康(身份不明)、群波(身份不明)等人开车到新乡县古固寨老乡政府西侧华龙机械厂厂房外,用铲车强行将厂房推毁。在毁坏厂房过程中,华龙机械厂的值班人员进行阻拦时遭到刘书洲、李腾、崔某甲等人的威胁,后任中顺带人将厂房毁坏后撤离。事后任中顺获得10000元的好处费,任中顺分发给站场的每人200元。经鉴定,厂房损失价值为91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1>任中顺供述:2012年夏天的一天古固寨北街的村长老五给我打电话说,在古固寨镇老乡政府那一片,有一家钉子户,古固寨镇副镇长让他找人半夜找铲车将其厂房捣俩窟窿,还说等到这个地方开发了,给我弄个工程干干。当天老五给我打过电话之后我就给崔某甲、刘书洲、张某丙说,让他们三个人晚上跟我去,并让张某丙帮我找辆铲车。到晚上十点来钟,崔某甲、刘书洲、张某丙及张某丙找的三个人和铲车都到后,我又给我外甥李腾打电话,让李腾找些人也来我家集合,李腾最后找了十来个人。到当天晚上十二点左右人都在我家到齐了,我就开了辆我的依维柯汽车拉着他们十几个人,张某丙找的人开着铲车一块往古固寨镇老乡政府那一片的厂房去了。到了之后我们统一下车,分两部分人,我负责一部人开铲车往厂房上捣窟窿,刘书洲负责另外一部分人挡住看厂房的人。当时我们一些人手拿手电筒照着发现我们的人,并威胁他们,你们要是敢过来就打你们。我们将厂房捣了两个窟窿后,我说一声“走!”,我们就统一离开了。到我家门口后我就给他们每人200元,给了张某丙1000元。事后老五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古固寨镇拆迁办领拆迁费,我跟刘书洲一块往拆迁办去了,古固寨镇副镇长和老五等人都在门口等我们了,我在拆迁办领了10000元现金,我就和刘书洲离开了。

2>刘书洲供述:由我驾驶任中顺的白色金杯大面包车,小顺开着白色丰田越野车一块去了,来到这个地方任中顺就开始分工,让赶快干活。被人发现后由李腾带人挡住那些人,让铲车先走,后来我们就走了。当天夜里干完活回去以后,任中顺在其大院内为我们每人发放贰佰元钱。

3>李腾供述:参与人员有任中顺、崔某甲、善伟、刘书洲、我以及我叫的小帅、小康、任文会、群波、位同、李某丙,小帅叫了高建、体依;还有崔某甲叫的两个人,那俩人我不认识。

4>崔某甲供述:任中顺对我们说在古固寨村搞拆迁了,有一个钉子户,古固寨村长老五让咱们去把房屋推了,已经给乡里和派出所说过了,于是我们就去古固寨了。任中顺让我们其中一部分在旁边看着不让人来,另外一些人领着铲车去推房。当时铲车往房墙上推了两下,推了两个洞,然后房顶就落下来了。这时有人出来了,我们的人拿手电照着来人不让过来,然后我们开车就回去了。后来任中顺给了我们每人五百元钱,我没有要。

5>程某甲供述与上述被告人供述一致。

6>李某寅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是在今年夏天的一天,由于我们古固寨在老镇政府那一片搞开发进行房屋拆迁,其他拆迁工作基本上结束了,可是独有华龙机械公司不同意拆迁,致使我们的拆迁工作进行得很慢。上面的领导催的很急,但是华龙机械公司始终派人在这里看着我们不让拆迁。没有办法,古固寨镇政府的副镇长兼武装部长雍金福就让我安排人进行强拆,就这样我就找到洪门镇陈庄村的任中顺,让他安排赶快把华龙机械公司的房屋拆掉。我给任中顺安排过以后任中顺又带了三四个人专门来到地方看了看,我在现场又对他们指了指具体地方,事后我才知道他是安排人在一天夜里把华龙机械公司的房屋用铲车推塌了。事后任中顺打电话问我要拆迁费,我给雍金福汇报过以后,让任中顺从拆迁指挥部领走一万元钱。

2、证人证言

1>李某戌、谢某甲证言:证实厂仓库东外墙有两处被铲车捣坏的事实。

2>张保玉、雍某甲证言,证实任中顺从镇区改造指挥部经我的手领走一万元钱。

3、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毁厂房损失价值为9154元。

4、书证收条,证实任中顺领取10000元的拆迁费。

十三、交通肇事、包庇罪

2011年12月22日0时30分,被告人任某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G22585的白色金杯面包车带着被告人任某己、陈冬冬沿新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107国道交叉口东350米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常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常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同车的陈冬冬见四周无人,催促任某丙赶快驾车离开,后任某丙驾车逃逸。被告人任中顺在知道是其儿子任某丙驾车肇事后,为帮助任某丙逃避责任,指示被告人李腾将该肇事车辆开到被告人刘书洲处,让刘书洲对该肇事车辆进行维修。被告人任中顺、陈冬冬在事先商量好后,由陈冬冬替任某丙承担罪责,任中顺在明知是陈冬冬顶罪的情况下,仍伙同刘书洲、任某丙带领陈冬冬到交警队投案。后陈冬冬于2012年7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