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卖烟、酒的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罪的主管故意不明显。属于可有、可无的行为,也没有给其发工资,也没有分成。郭锡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这次犯罪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的行为。即使够罪行为也较轻,应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卖烟、酒的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罪的主管故意不明显。属于可有、可无的行为,也没有给其发工资,也没有分成。郭锡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这次犯罪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的行为。即使够罪行为也较轻,应当免除。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任某乙辩称,我认罪,我在场呆了十来天,恳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辩称,我认罪,我呆了不到一个月,就十来天。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2)第二起

被告人李腾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起诉上打我不对,我开设赌场和任中顺没有任何关系。

12、针对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认为我够不上罪,有这个事实,但是我认为我够不上罪,主抓的镇长和村长让我去的,还承诺给我弄两栋房子,如果够罪,镇长和村长应该是主犯。我也没有给他们钱。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刘书洲及其辩护人对本起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刘书洲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应当认定从犯。

被告人李腾对本起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崔某甲对本起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程某甲对本起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同时辩称,我不是任中顺叫我去的,也没有人给我一分钱,是李腾让我打电话接他的

13、针对方害公务罪的指控,被告人李腾辩称,当时已经处理过了,行政处罚过了。

14、针对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包庇罪。

被告人任中顺对指控的包庇罪无异议,同时辩称,我认罪,这一切都是我安排的,跟他们没有关系。但是出过事以后积极赔偿了,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冬冬对指控的包庇罪无异议,同时辩称,我之前八个月应该算在这个上面,没有算上。

被告人刘书洲、李腾对指控的包庇罪无异议;被告人任某丙对指控的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任中顺与刘书洲的辩护人对本指控均无异议。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任中顺自幼喜欢争强好胜、打架斗殴,长大以后,为了树立自己在社会上的恶名,扩大其社会影响,其便在社会上结交大量社会闲散人员打架斗殴。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入狱,在监狱服刑期间,为了将来出狱后能在社会上树立自己更大的恶名,便积极主动拉拢狱友刘书洲、崔某甲等人。1995年出狱后,任中顺为尽快在社会上树立自己的恶名,确立自己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其便通过结拜弟兄、拉拢狱友、结交朋友以及以家族势力为纽带等方式积极招揽了社会上一些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成为其组织成员。为了显示其恶名和强势地位,任中顺于2004年组织其手下人员张某甲和陈某甲等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在新乡县古固寨与他人进行斗殴,在别人逃跑示弱的情况下,任中顺持弩将人射伤致使多人受伤,为此任中顺和其手下张某甲和陈某甲等再次入狱。任中顺为了壮大自己的力量,在监狱服刑期间,再次积极主动拉拢狱友陈冬冬、景某甲等人,并将陈冬冬认为义子。同时,其手下人员多次到监狱看望,并共同出钱供其在监狱内挥霍享受,以便自己将来在任中顺出狱后能得到任中顺的赏识和重用,致使任中顺在监狱服刑期间生活安逸。更有甚者,任中顺于200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当天,一百余人驾驶三十余辆车前去焦作监狱门口迎接,后在新乡市一豪华酒店为任中顺接风洗尘,场面之隆重、社会之影响可见一斑。出狱后,为了能够在社会上攫取大量非法所得,组织手下人员在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大肆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放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抢揽工程、干扰工程施工、替人要债、摆平事端等,从而攫取了大量非法所得供其组织犯罪所用和自己享受。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任中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张某乙(另案处理)、郭锡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二根、陈某甲、张某甲、崔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曹某甲(另案处理)、任某甲、王某甲、程某甲、郭某甲、陈冬冬、李某丙(另案处理)、杜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银某甲(另案处理)、任某乙、师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扩大该组织的社会影响和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任中顺组织手下人员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放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影响了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的特征如下,

(一)组织特征,在以被告人任中顺为组织、领导者,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张某乙、郭锡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任中顺拥有招募、指挥、惩罚组织成员等权利,并控制着非法经济利益的分配权。被告人陈冬冬、任某乙、刘某乙、李二根等人明知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参加。任中顺要求其组织成员对其要绝对服从,要求其手下遇事要事前请示、事后汇报,稍有不从,便轻则吵骂,重则体罚。同时,以其家为大本营,组织成员多次聚集,进行事前的商量、计划安排和筹措,事后的汇报、总结和奖惩。在该组织进行的每次犯罪活动中,任中顺要么亲自指挥、要么指使专人负责在现场指挥,而他在后面对此人发号使令,俨然是遥控指挥,严防其组织的利益受损。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面临打击处理的情况下,任中顺往往利用自身影响力,以支付金钱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等方式帮助组织成员摆平事端,逃避打击,获取组织成员的信任和崇拜。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崔建华证:任中顺混的不错,到哪儿别人都怕他,经常跟着任中顺的有胖涛、崔某甲、刘书洲、郭锡智,好多人都喊任中顺大哥。

2>李某甲证:我和任中顺是结拜弟兄,我们结拜弟兄一共八人,任中顺排行老四,我排行老六。

3>郭某丁证:刘书州和张吉太都是跟着顺哥玩的,张吉太又和我关系不错,张吉太喊我去打那个人,我就去打那个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