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参见何怀宏:《正义在中国:一个初步的思路》,载廖申白、仇彦斌编:《正义与中国:纪念罗尔斯〈正义论〉出版四十周年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0页。 98 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第69页。本文对慈继伟这一论说的发掘,受益于周濂对其思想的进一步解读,请参见周濂:《正义的两面:道德心理学的,非形而上学的》,载《世界哲学》2006年第1期。 99 See Jiwei Ci,Taking the Reasons for HumanRights Seriously,Political Theory,Vol.33, No. 2 (2005): 258. 100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第68页。 101See J.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p.23.在后期借助“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进一步阐发其正义理论的理念和制度要求时,罗尔斯除了强调立宪民主制以外,更加明确地列出了“公共理性”所依赖的五大具体政治和社会—历史条件:⑴对选举经费和获取公共信息之方式的确保,足以使公职人员及其候选人独立于特殊的社会和经济利益;⑵特定的机会均等,特别是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均等(没有这些机会,社会各方就无法参与公共理性的辩论,也无法为社会和经济政策进言);⑶满足自由主义前述第三个条件的适当收入和财富分配,即须确保所有公民获得他们理智而有效地实现其基本自由所必需的、适合各种目的的手段(缺少这项条件,那些拥有财富和较高收入的人就容易支配那些财富和收入较少的人,并日益控制政治权力,使之有利于他们自己);⑷通过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他社会经济政策,使社会成为最终的雇主(缺乏长远的安全感、缺乏从事有意义的工作和职业的机会,不但会伤害公民的自尊,抑且会伤害他们的社会成员感,让他们觉得自己只是被社会收留的人,并最终会导致他们的自我憎恶、痛苦和愤恨);⑸惠及全民的医疗保健措施(J.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pp.lvi-lvii.)。显然,如果说,上述条件对美国这样的西方发达国家来说确实具有“现实的乌托邦”的意义,那么对转型中国来说,它们纯然是“乌托邦”。因为其要么与中国现有的宪政架构相抵牾,要么是仍待实现的理想(特别是后四个条件)。 102参见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103See J.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p.257. 104J. Rawls,ATheory of Justice, p.542.值得注意的是,哈特(H. L. A.Hart)曾对罗尔斯将自由的优先性与特定文明条件相联系的理据提出了批评,认为它不能支持一种“普遍的优先性规则”,而如果不存在这样的规则,“人们似乎就不会去冒永久失去他们在日后有可能想拥有的那些自由权项的风险,”而且亦不能有效禁止“人们为了物质财富的增加而想用任何基本自由权项与之进行交换的做法”。(参见[英] H. L. A.哈特:《罗尔斯论自由及其优先性》,邓正来译,载邓正来主编:《复旦政治哲学评论》第1辑2010年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2页)主要是为了回应哈特的批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论》1999年修订版中,重新阐述了自由优先性的理据。在专门回应哈特批评的《基本自由权项及其优先性》一文中,罗尔斯主动承认这是其阐述自由优先性的两个错误(errors)之一。他写道:“我本来不应该使用经济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性相对于我们关于基本自由权项的利益边际递减的概念,我把后者理解为会随着有效践习这些自由权项的社会条件更充分的实现而变得更强烈的一种利益(兴趣)。在此,边际重要性的概念与我在第543页第四段中使用的自由的层级(hierarchy)概念是不兼容的。后一种概念建立在作为自由和平等之人的特定人格观念(certainconceptionof the person as a free and equal person)之上,而这种观念正是康德式的观点所需要的。我本来能够把第三段中提到的边际变化[即本引文引证的这句话——作者注],说成是反映在社会条件逐渐实现中的边际变化或逐步变化,而这些社会条件对于充分而有效地践习基本自由权项来说是必要的。但是,这些反映在社会条件逐渐实现中的边际变化,是完全不同于利益(兴趣)之边际重要性的事项。”(J.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p.371 (note 84).)尽管罗尔斯试图为自由的优先性奠定更具普适性的基础,但他的重新阐述主要是通过把自由的优先性专断地确立为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一致认可的“最高阶的利益”(highest-order interest)而实现的,在很大程度上陷入了“同义反复”或“套套逻辑”(tautology):因为自由是“最高阶利益”,所以自由具有优先性(J.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pp.131-132.)。而且,即使在重新阐述的文本中,罗尔斯亦承认:“尽管关于自由的基本利益具有明确的目标,即有效确立各种基本自由权项,但这些利益并不总是具有主导性。这些利益的实现,会使得特定的社会条件及对需要和物质需求的特定程度满足成为必要,而这解释了为什么特定自由权项有时会被限制。”(J.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p.476.)同时,他还保留了原版其他段落中关于自由“边际递增”效应的表达:“如果足够多数的人们发现公共益品(public goods)的边际收益要大于从市场上获得之益品的收益,那么要求政府应当找到提供给人们的方式就是恰当的。”(Cf: J. Rawls,A Theory ofJustice,(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p.282.;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Press, 1999), p.249.)因此,总体来看,罗尔斯似乎仍摇摆于康德式的自由主义与马克思式的“物质决定论”之间,未能为自由的优先性提供完全超克了特定文明条件的理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