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户籍的韦先生与湖北武汉户籍的妻子昌小姐2012年在法国留学期间在巴黎办理结婚登记,二人毕业后因职业规划及家人理念不同,韦先生决定回国发展,昌小姐则听从家人建议继续留在法国,并在法国某银行就职。夫妻二人因长期异国分居,一直未生育子女,感情也逐渐变淡。2017年4月韦先生提出离婚,但昌小姐认为自己将来肯定是要回国发展的,只是希望在法国再多生活几年,故不同意离婚。韦先生不想再继续这样有名无实的婚姻,欲在国内起诉,又不知二人在法国登记结婚,是否可以在国内起诉离婚。韦先生为解决自己的涉外离婚问题,百度搜索著名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团,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的官网,通过电话咨询值班律师并预约团队首席涉外离婚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分析】 本团队首席涉外离婚律师在接受韦先生面谈咨询中,就其关心的涉外离婚如何在国内办理的问题,作了如下分析: 本案韦先生及昌小姐均系中国人,虽然是在国外登记结婚,但不影响我国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 1、韦先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到被告昌小姐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2、此外,因为韦小姐常年居住在国外,韦先生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到原告韦先生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二、在国内提起涉外离婚诉讼,证据提交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本案韦先生与昌小姐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故他们的离婚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当属结婚证明文件,而该证据形成于法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可知在法国办理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应当履行相关公证认证转递到国内才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综上可知,韦先生的离婚案件可以在国内法院办理,但因证据公证认证手续需要法国相关机构及使领馆的配合,且诉讼所需法律文书及程序相较普通离婚诉讼案件复杂,故建议委托专业的涉外离婚律师介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