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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_济南张敏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1
摘要:案例: 2005年 6 月 7 日,李某某书写《赠与合同》一份,约定将自己所有的位于 XX 处的房产赠与给张某某。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16 年 12 月 2 日,李某某去世。李某某之子李某海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观点一: 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例:2005年67日,李某某书写《赠与合同》一份,约定将自己所有的位于XX处的房产赠与给张某某。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6122日,李某某去世。李某某之子李某海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观点一: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观点二:继承人不想有任意撤销权。因《合同法》第186条只赋予了赠与人本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并未赋予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具有专属性,因此,继承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如果赋予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继承人为了多分遗产,势必大量撤销赠与人生前订立的赠与合同,违背了赠与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

2、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的财产,在赠与人与继承人两者的意思表示之间,应该尊重财产所有人(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赠与合同》,双反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李某某去世前并未有撤销该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依据示,该合同形成的债务系其生前所负合法债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李某海继承了李某某的全部遗产,理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向张某某生前所负债务。

综上,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应协助受赠人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完成被继承人生前的遗愿。

责任编辑:张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