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法律是法治的唯一依据。所有公民,不管是谁,其罪过与惩罚都由法律说了算。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绝对的“权威”,法官只能代表法律,而绝对不能代替法律。故,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法治的基础,也是法治的重要部分。它与法治是相辅相成、互促共进、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非法治社会,法律只是权力用来治某些人的工具。需治某些人时,它是“根据法律”;当权力自己违法时,它是废纸一张。故,在非法治社会里,法律与权力是绑在一起的,即法律即权力、权力即法律,权力越大越“法律”。它与法治,轻则风马牛不相及,重则背道而驰,进则水火不容。 当法律与法治自成一体时,法律维护的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的是每个违法犯罪的人。即公平正义得以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此,法律会越来越健全,法治会越来越完善,社会会越来越和谐,人民会越来越幸福。 当法律与法治水火不容时,权力,或亵渎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权大于法。如此,人的恶性会越来越大、善性会越来越小,公平正义必然丧失,社会会越来越无序,人人都会成为受害者,就连那些利用权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自己也不能幸免。 由此可见,正常情况下的法治与法律,就像一般情况下的孕妇与胎儿,没有孕妇就无所谓胎儿,没有胎儿也就无所谓孕妇。孕妇让一个新的生命诞生,法治使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构建。所以,我们在讲法律的同时,必须要讲法治;在讲法治的同时,也必然要讲法律。因为,法律只有在法治里才有真实的价值;法治只有落实法律才有真正的意义。它们本为一体,且,也只有在成“一体”的情况下,才能构建并维护公平正义。故,法律与法治绝对不能“一分为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