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从供给、生产端入手,通过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其中包括了僵尸企业的处理,房地产库存的化解,金融风险的防控,企业成本的降低和补充供给短板以及将发展锁定新兴领域、创新领域等诸多内容,而上述内容的落实离不开法治力量的积极参与。 具体而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据媒体报道,目前不少法院已经着手,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推进破产企业重整和清算工作。对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法院可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体利益共赢;对不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其快速、有序退出市场;对试图借破产逃废债务的非诚信企业,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制度和无效制度,撤销和否定不当的财产处置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使其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维护社会诚信。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创新,创新亦是社会和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然而,如要让创新之动力得以持续,唯有从法律制度层面赋予创新成果更好的保护。首先,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三审合一”审判体系,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断提高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其次,当注意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动企业的自主创新,努力营造有利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法治环境,激励和保障企业积极主动的作出技术创新决策,把企业真正打造成为自主创新的高地。 除了创新,劳动力、土地、资本亦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可或缺的要素,如何优化劳动力配置,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并发展服务业?如何优化土地和资本配置,依法确权和加速农地流转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如何减税降费加速折旧降低财税成本? 上述诸多问题都当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规范化、法治化共进过程中予以考虑,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适当发力。此外,从制度完善的角度而言,当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通过法律规范的出台或“更新”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法治动力,确保符合法治原则。然亦需注意的是,滞后性是法律的特征,在改革的大背景下,一些经验有待积累,如果一切都用法律规范固定下来的原有制度来检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可能阻碍改革的进行,故此,在重大的改革举措于法有据的前提下,亦当在立法、执法方面正确运用立法权、裁量权,依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应有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