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某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便私设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及销售。日前,由四川省三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去年1月4日至同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定点屠宰生猪的情况下,从五名养殖户处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76头,交易价格16万余元,在其屠宰场所内将收购的生猪擅自宰杀并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边口)在花园、光明、芦溪等地市场销售。期间,行政主管部门先后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告人陈某未停止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销售生猪产品(边口)共计21102斤,价格为人民币245959.40元,盈利额为人民币29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畜牧部门批准的定点屠宰生猪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场,将收购的生猪擅自宰杀并针对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边口)供市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