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波等五人,为了每头牛多获取黑心钱,将牛杀死后横向砍成两段,用自来水管插入牛两边的动脉血管内注水增重后,销售给消费者。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唐某波、蒋某青、秦某明、张某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龙某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唐某波、蒋某青、秦某明、张某元自2016年端午节(6月份)以来,在东安县屠宰场或唐某波家中合伙宰杀牛肉在东安县大市场销售,其中由秦某明负责买牛,唐某波、蒋某青、张某元负责杀牛及销售。为增加牛肉的重量,改观牛肉的颜色,他们自合伙以来,在屠宰牛的过程中,往牛肉中注水,后运至东安县大市场进行销售,每天所得利润由四人均分。龙某林明知系注水牛肉仍然接受唐某波等人的雇请,长期用其三轮摩托车为唐某波等人运输牛肉至东安县大市场销售,每次收取运费50元。2016年9月23日凌晨4时许,东安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唐某波家往牛肉里注水的唐某波、蒋某青、秦某明、张某元抓获,当场缴获注水水牛一头及注水胶管等作案工具。经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缴获的牛肉市场价值为7000元。经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被告人唐某波等人被查获的牛肉水分含量结果为79.68%,超过国家标准畜禽肉水分限量规定的≤77%,属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唐某波、蒋某青、秦某明、张某元自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以来,累计销售注水牛肉金额达2142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波、蒋某青、秦某明、张某元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牛宰杀注水并销售,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销售金额2142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波、蒋某青、秦某明、张某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龙某林明知他们销售注水牛肉而帮助其运输,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波、蒋某青、秦某明、张某元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龙某林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唐某波、蒋某青、秦某明、张某元、龙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供述有反复,但在辩论终结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唐某波、蒋某青、秦某明、张某元、龙某林宣告缓刑,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