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李某、靳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刑并罚金。 2011年2月,刘某、丁某(二人均已判刑)合伙在平顶山市天宏焦化公司院内租赁一栋二层楼房,无任何证照违法开办腐竹加工作坊。该作坊由刘某、丁某共同投资购买设备,先后招募被告人李某、靳某等务工人员进入该作坊从事腐竹加工、生产、销售等。其中李某、靳某负责销售。该作坊将生产的腐竹批发给销售人员李某、靳某等。销售人员无工资,均是将腐竹加价后对外销售,从中赚取差额利润。自2011年6月27日至8月28日,靳某销售腐竹166382元,李某销售腐竹68346元。该作坊经营至2011年8月30日被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卫东分局查封。经检验,在现场扣押的腐竹中含有国家禁止向食品中添加的甲醛次硫酸氢纳(吊白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靳某伙同他人销售伪劣腐竹,被告人李某销售腐竹68346元,被告人靳某销售腐竹166382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靳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悔罪,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法院委托河南省襄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靳某进行调查评估,被告人靳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根据被告人李某、靳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二、被告人靳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禁止被告人靳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