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对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行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七星关区大银镇羊桥村“石人脚”公路旁露天堆放垃圾,对过往车辆、行人的通行以及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调查,自2010年以来,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将该镇集镇及邻近村寨产生的固体生活垃圾收集后,雇请专人集中运输倾倒于此,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2016年4月28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向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其违法倾倒垃圾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2016年6月24日,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称该镇已作出整改,承诺停止在羊桥村石人脚处公路旁倾倒垃圾,及时将原已倾倒垃圾作出有效处置,尽可能恢复原有生态环境,并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垃圾焚烧装置,科学处置集镇垃圾。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回访后发现,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仍未采取措施对堆存的垃圾进行处理,并继续向该处倾倒垃圾,当地生态持续遭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经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方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就该案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