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黔七执字第3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公司。 负责人杨胜,男。 委托代理人李光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徐龙,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虎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生怀,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決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申请执行徐生怀、徐虎、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执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七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延 华 审判员 刘 维 华 审判员 朱 永 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