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我在《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中论述了这样一个观点[1],即中国现今的法学者们——如果以许章润先生的概念表达就是第五代法学家[2]——在整体上陷入“50岁现象”的事实已经不可避免;即使有个别突出或者特别有个性或积累的学者能够突围,那也仅仅是个别现象,并不能改变中国法学的整体局面;不仅如此,笔者还进一步将该观点推论到了下一代法学家(即第六代法学家),他们也无法在可以预期的时间内实现对“50岁现象”的突破。 造就其之原因就在于:首先,最大的背景,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近代以来必须面对的双重任务——既要立足中国,还要深刻理解西方[3]——以及这一对双重任务关系错置了,也即在事实上出现我们的眼中只有西方,中国因素被忽略,即使被提起,也是一种口号式的,没有进入真正的实践的现象。其次,在1978年之时,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学术积累量几乎为零,到现在真正的积累也没有达致丰富的境地,还不要说学术规范秩序真正地形成,它加剧了前述因素;再次,这两者决定了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状况,而教育的现状对前面两个因素同时也有塑造与固化的意义。最后,当他们从事法学学术研究刚刚渐入佳境时又遭遇权力——本来就“先天”不足,又“后天”被“中国式”权力俘虏,他们的命运可想而知[4]。 必须注意,在该篇文章的分析中,笔者采用了“理想式”的分析模式,无论是对教育中的权力,还是学术市场的法学人都如是,也即中国法学者们即使在追求权力、在学术市场中的各种表现都想为中国学术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前提下开始分析。如果我们将现实的其他因素(可以用吴思先生的“潜规则”表示)纳入,上述观点就会到达进一步加强的境地,而不是处于弱化趋势[5]。也就是说,在该文中,笔者分析了中国法学研究“50岁现象”形成的原因。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当然也是我们本文分析与论述的基础——我们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则是: 如何走出“50岁现象”——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如何从“50岁现象”迈向“波斯纳现象”(注:下面在使用这个术语时,“波斯纳现象”与走出“50岁现象”在意义上是等同的)?从分析的原因中发现解决问题的办法,的确是非常不错的方法,但是,它有时具有的视野狭隘性往往只能达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效果;我们需要将解决问题的视野放宽:首先看看西方人如何做的,有那些地方值得借鉴,其次,看看我们的前辈即1949年以前的中国法学者如何行为。 读者必须注意,当“扩张”的视野带出问题时,笔者不是要与现在的学者进行学术水平、人格高低的比较,而仅仅是说将其作为我们行进的一个例子,对照之,仔细研读,以确定是否可以借鉴,如果可以,借鉴多少,以及借鉴时的负面作用等等。 因此,本文首先就是分析“波斯纳现象”形成原因,具体因素有哪些?其次,分析在1949年前,中国的法学者的法学研究是否出现过这种现象——千万不要忘记,我们的法学研究从清末的沈家本就已开始——他们做得怎样,有那些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的地方。最后,笔者提出了本文的看法:其一,从长远的视野看,中国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形成中国最终要形成一个规范与成熟的法学学术市场[6],因此在这里的建议就是带有长远意义的、制度意义的;其二,就是在目前法学研究的大格局不会突变的情景下,我们现在能够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因此在此的建议就是临时性的带有以个人力量改变一些可以改变的事实,而不是一些带有全局性的制度。 二、“波斯纳现象”是如何形成的? 要对“波斯纳现象”做较好的分析必须先做一些必要的界定与说明: 首先,必须对所谓“波斯纳现象”做简单地描绘:是指“50岁现象”之反面现象,即在年龄上在50岁以上,且已经取得一定学术成就,为法学学术研究做出了一些贡献,却又能继续从事学术研究,能出版一系列的论文或专著的学者们的创作状况。“波斯纳现象”并不属于现在的中国,虽然未来的中国应该,也必然出现,因此对之做具体描绘特别是想以一定的数据表现出来在中国,或许有些不着边际的意味;但是在波斯纳所处的美国,却可以数据表达:即使 “……以产出稀少著称的科斯,其履历上也列出了6本著作,75篇论文”,而且创作上没有重复[7];那么其他学者,在著作产出数量上,就可见一斑了,而波斯纳是其中最为杰出者,以此为代表,而成为我所谓的“波斯纳现象”——也就是说,不是要求每一个学者都必须达致波斯纳的成就才能进入“波斯纳现象”的圈子。其实,“波斯纳现象”与“50岁现象”的差别就在于一个条件,即在50岁以后一个法学者能否继续在学术上创作大量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其次,在论述之前必须做一些单间地交待。在分析中国法学学者们的“50岁现象”时,笔者从宏观背景着手,即整体中国法学者面临的近代中国转型的大变局入手,然后解说中国学者在当今学术市场上学术积累量(这是前进的起点),再从他们的接受的教育的视角阐释两者的相互强化作用,最后分析了他们进入“中国式”权力的场域时尴尬——前两者属于宏观“国情”与微观“国情”的界定,后者属于制度的深刻制约。我们的任务是改变现状,形成一个有序的法学学术市场,就必然从“国情”出发,并发现制度的制约,以期实现制度上的转变,形成新的法学秩序。而美国的法学学术市场已经相当成熟与稳定,制度运作相当顺畅,当然不是说其制度没有任何瑕疵,不需要任何可以改进的地方了,或者至少可以说没有中国这种法学学术研究的种种乱象。他们的任务主要是维持这种制度的有效运作,而不是“破坏”或者“废除”,即使有,也主要在修正与完善方面着力,那么我们在对之考察时,主要放在了制度有关的教育制度、权力的考察,而不是“国情”方面的论述,当然在论述的过程中必然也会涉及;因此,在这一部分,笔者的论述顺序就转变为:首先考察教育因素,其次考察权力因素,最终顺带提及“国情”问题! 再次,笔者在这里不再从抽象地视角分析“波斯纳现象”,而是从具体的学者入手。从一个学者的人生教育、工作以及与权力的关系等角度分析出一系列良好制度对——这里主要论述教育制度、知识分子与权力的关系——进入前面界定的“波斯纳现象”的促进作用。因为,在《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中,主要以抽象的方式分析,仅仅在说明教育因素时使用的具体例子(比如说,以梁治平、苏力两人为例)分析,笔者在这里再以抽象的分析展现就显得累赘了;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本文是前文的继续,更多地应该从具体例子角度,即通过个案观察分析出其中蕴含的制度意义。然而以具体的学者为例,在我看来,波斯纳最具有代表性,因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