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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如何由“50岁现象”迈向“波斯纳现象”:一个初步的思考_jiangzhiru2005(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6
摘要:对于第三代法学家之瞿同祖,就仅仅凭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就可享誉中国法学界,有人这样评价道,“近四十年来,有意识地从这两方面(即家族和阶级)研究中国古代法而卓有成效的,以我的浅学所见,本书是仅

对于第三代法学家之瞿同祖,就仅仅凭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就可享誉中国法学界,有人这样评价道,“近四十年来,有意识地从这两方面(即家族和阶级)研究中国古代法而卓有成效的,以我的浅学所见,本书是仅见的一例[34]”,何况从其著述目录看,达致19种,其中有名的除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外》,还有《中国封建社会》、《汉代社会结构》及《清代地方政府》等[35],正当55岁即1965年时,回到中国,由于“文革”而停止了学术研究,在“文革”后从事的学术研究,成果著作有六种[36]。凭上述或许可以断言,瞿氏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前面定义的“50岁现象”,如果没有“文革”10年,这种效果会更明显,这样的话,前面的论述中的“或许”与“在一定程度上”两个词语就可以取消了。

能取得这样的成就,在我看来,与下列因素分不开:根据林端的叙述,瞿氏生于1910年,从小受到了良好的国学训练和熏陶,在燕京大学就读时曾师从当时的钱穆、萧公权、吕复、张东荪、邓之诚、吴文藻、陶希圣等名人,同时在英文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在美国生活21年[37]。

简而言之,无论是吴经熊还是瞿同祖,他们能取得那样的成就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因素:其一,在童年时代,完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和理解,在其成年时只是深化,而不是从头再来。第二,精通地掌握了一门外语,在一个外国名著还没有大量被翻译成中文的时期,特别重要。第三,对西方法律理解的相对深刻。

但是在1949年以前,本来已经建立并积累的学术规范和成果在1949年到1976年被中断了,在改革开放后,我们不仅仅需要重新开始,而且最重要的是将传统丢了,现在的我们几乎不读传统文化的经典著作。如果与今天的语境对照而言,会发现我们对传统文化的深刻把握是不够的,甚至可以说就是付之阙如。而在我看来,对传统文化的深刻把握才是学术创作源源不断的动力所在,而这些主要应该在大学之前,至少在大学阶段必须完成;而我们要在大学阶段和研究生阶段同时完成对西方因素和中国因素的深刻把握在这段时间内几乎是不可能的。

其实,吴经熊在后来并没有以法律为业了,抛弃了法律职业,全心皈依基督;虽然笔者在前面使用了超越法律一词,然严格来说,已经不属于法律学人的法学研究了,对之无所谓走出“50岁现象”,迈向“波斯纳现象”的问题。而瞿同祖先生却是以法律为业的学者,完全是因为“文革”等历史原因而中止了学术事业,所以说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50岁现象”,要真正完成这一任务就加上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没有“文革”等政治运动的干扰。也就是说,即使我们展望1949年以前的中国法学人,他们也没有非常明显得进入“波斯纳”现象,但是与现在的中国人比较来看,他们更可能进入“波斯纳现象”,从而摆脱“50岁现象”,而现在的中国法学人却很可能,且极容易陷入“50岁现象”,其中的原委值得分析,对今天的我们或许有启示作用。

现分析如下:

第一,从中国社会转型(自1840年开始的)双重历史任务,即既理解中国有必须懂得西方上看,他们(无论是1949年前的中国学人,还是现在的学人)的任务是一致的,而且几乎可以肯定地说,也会一直延续下去,只不过在中国实现法治现代化后他们之间的冲突已经很好地协调了,就被内化了,其存在的问题也不会那样引人注目,因为那时才是真正的知识互惠,而不是征服[38]。但是他们的表现却不同,前者表现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精深理解与把握,比如说,瞿同祖就以写出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经典著作,其中的引证数目就可以反映出来,而现在的学者几乎不能超越,而且不是其一个,而是——根据梁治平的考察——杨鸿烈、陈顾远等优秀等学者形成的一个学者群体[39];当然并不表明他们对西方法学的理解就不深刻。而后者表现出对西方法律、西方传统的深入理解与把握,但是对传统中国社会的理解却很少、甚至没有,有的话,很多人也是停留在表面意义上,而不是以实际行动去做。

第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背景的差异,对于1949年的法学者他们教育的历程在进入大学教育前,几乎在传统教育上面有很好的基础,比如说对《三字经》、《百家姓》以及《千字文》、《四书五经》等都有大致的阅读与理解——虽然有很多人对之已经不感兴趣,但是并未影响他们两种能力的形成,即阅读大量古文的能力与通过本国传统的经典阅读以对传统文化比较深入有理解和把握。而对于1978年后的学人们,特别是现在的新学人们,教育制度的安排使得他们更多地把握西方而不是中国,特别是法律学科领域,在我们的一般学习里几乎没有传统的身影;对于前面提到的两种能力几乎也失去了,特别是对古文字阅读的能力的丧失,让一般学者们失去了通过阅读传统经典把握传统文化的能力,而现在的我们理解中国主要是通过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知识解释传统中国——这两者不应该是冲突的,而应该是互补的,有些文化或许不能通过人类学等解释,只能通过“无言之知”形成。也就是说,即使在1949年的学人其在传统文化上的把握不深刻,其如果愿意花时间与经历去理解就可以的,而我们却必须首先完成古文字这一关,我们想要深刻理解传统文化的途径通过阅读传统经典的方式成本相当高,没有非凡的毅力和决心是不可能完成的,而且我们找到一个不可能真正替代的替代方法,即通过社会科学、人类学等学科知识理解传统中国;如果我们认为传统中国不可能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很直接、很有用的资源,我们就不会关心,我们就把目光直接投向了西方法治——这是现成的,而且也还在发挥巨大的作用,而且外语(从小学就开始,以一门课的方式表现,在高考占150分)的障碍不如古文字(而古文字在整个汉语的中的比重甚少),人们理所当然或许也是一种教育机制下的无奈而非选择的对西方法治理解比较深入了。

第三,从学术市场上看,法学学术研究的积累量或许差不多,在1949年前的几代法学家几乎是从零开始;在1978年开始后的中国,法学研究也重新开始,但是有一点境况比较好,有台湾学者们的努力,他们的著作在那时到达大陆。当然从另一点来说,当时这些法学者们的法学学术市场的秩序要比现在“显得”规范得多,他们的发表机制或许更受美国影响,因为这些都是从欧、美国带来的教育机制,当时的学者们都有年轻留学的经历,比当时1978年后一段时间要普遍得多(仅仅从那些著名的学者看)!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