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有诸多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正因如此,宪法被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然而,很多人认为宪法虽然在其条款中宣告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并列举了各项基本人权,但宪法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因此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并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然而,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宪法不但列举了基本权利,而且为这些基本权利的保障设定了一整套机制。那么宪法是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呢? 首先,宪法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国家公权力虽然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但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经选举产生便独立于人民的利益之外,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行动。正因如此,公权力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如不对其进行约束,一方面会造成腐败,另一方面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因此,必须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宪法在限制国家公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规则,并为国家公权力设置了多种有效的监督机制。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通过列举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对国家公权力进行限制,公民权利的边界就是国家公权力止步的地方。英国有句古谚,叫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讲的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问题。 其次,宪法规定了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人权的积极保障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公权力机关的首要目标,也是公权力机关拥有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宪法不但禁止公权力机关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规定其应当履行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障义务。有权必有责,宪法授予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权力既不能被滥用,也不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怠于行使。也就是说,国家不但应当在公民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给予保障,还要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比如,宪法第42条就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再次,宪法划定了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边界。与权力相似,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任意行使。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通过该条规定,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比如,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公民的言论一旦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救济的可能性。宪法是产生其他法律的基础,其最终落实靠的是具体的制定法。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最为重要的是,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某法律规范的约束,或者说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对当事人的惩罚侵害到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时,这样的规范就可以因违背宪法而被废止。同时,宪法还为废止那些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提供了制度性和程序性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