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平 据《法制日报》报道,在中国社科院近期发布的2016年《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报告》中,陕西省铜川市、榆林市,吉林省吉林市、白山市等12个地级市以“零公开”交了白卷。而在记者对这些市的相关部门提出采访要求之后,仅有四市做出了回复,另外八市对“零公开”的测评结果则是“零反应”。 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所使用的,乃是“公家”的钱。如果相关信息不够公开,则难免出现“高价围标”,以及政府采购人员暗中收受“回扣”等不正当行为。 唯有充分地公开相关信息,才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促进廉政,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正是此意。 也正是因为此种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我国相关法律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2002年制定的《政府采购法》明确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也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此外,国务院于2014年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也都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现实中,正如社科院的《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报告》所显示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程度依然不足。除了前述“零公开”的地方政府,还有许多地方存在采购信息的公开不完整、不统一、不及时的情况,使得公众难以及时获取关于特定政府采购的完整信息,进而也难以有效监督政府的采购工作。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法不依的现象,可能需要探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根源。限于篇幅,笔者在这里主要想谈一下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一些缺失和不足。 虽然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但缺乏比较具体的规定。不可否认,国务院和财政部也已经出台了一些更为具体的行政法规、规章,乃至“红头文件”。但这些规范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不利于采购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即使把相关规章乃至“红头文件”包括在内,现有的采购信息公开制度依然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采购人未依法公布采购信息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的缺乏明确规定,且实施状况不佳。《政府采购法》仅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强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这样的内部行政责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和惩戒的作用。 如何解决现实中政府采购信息不够透明甚至“零公开”的问题?笔者认为,就法律层面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认真落实现有的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应该说还是比较具体的。倘若这些规定能得到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程度应该会大有提升。 其次,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对采购信息公开做出更为严谨、更为全面的规定。除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特别重视。 第一,对于公开的内容,要做出更为全面的要求,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预算金额等)、采购文件、采购程序、中标及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包括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等,原则上都应该向全社会公开,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对于公开渠道,要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除了要求在指定的报纸、杂志上公开之外,更应该明确要求统一的网络公开。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政府采购信息应该通过政府指定的权威网络平台统一发布,这将方便公众搜索、查阅相关信息。 第三,要明确采购人未依法即使公布采购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公开不力的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付出法律代价。对于直接负责的政府部门及主管人员,不仅要“责令改正”,在某些情况下也应要求其承担特定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潜在的法律责任,会促使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采购信息。 总之,应该完善关于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制度,并在现实中严格落实。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防止政府采购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暗箱操作”,实现政府采购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原标题:《政府采购不透明难免让人联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