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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如何由“50岁现象”迈向“波斯纳现象”:一个初步的思考_jiangzhiru2005(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6
摘要:最后,我想简单地考虑这样一个因素——就不是针对波斯纳个人而言了,而是针对整个西方法学界——即:法学是实践的事业,世俗的事业,具有地方性的特点[24],美国法学家主要关心美国的 法治 及其运作的问题,即使提

最后,我想简单地考虑这样一个因素——就不是针对波斯纳个人而言了,而是针对整个西方法学界——即:法学是实践的事业,世俗的事业,具有地方性的特点[24],美国法学家主要关心美国的法治及其运作的问题,即使提到中国等非西方国家也可能只是顺便而已,当成了论证西方法制的佐证,比如说韦伯之名著《儒教与道教》就不是为了研究中国,仅仅为了说明西方资本主义成功的原因。的确,他们可以不知道中国,也就是说,他们的学术研究只需要理解和懂得西方传统和现在的法治就足矣,因为他们生活在一个法治自发演进的社会里——可以节省诸多时间和精力,这样对传统和西方法治就可以“一以贯之”、“心无旁骛”。因此,他们不必学习汉语——这需要很多时间,因为一种语言就是一种文化,一种生活方式——而中国的学者却必须理解西方法治(包括西方文化),必须“言必称希腊”,因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不可避免是具有西方因素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或者说一定程度的西方化。

综上所述,波斯纳在在美国的教育制度与知识分子在权力中的心态,又由于其处于的学术规范市场即从事学术研究的市场学术积累量,再加上一个——对波斯纳或许不重要但是对中国人很重要的——单项任务,即只需要理解美国造就了波斯纳成为“波斯纳现象”的一员,而其家庭出身的特俗境遇(包括家教、智商以及生活习惯等)造就了杰出的波斯纳,而成为“波斯纳现象”的领头人物。下面,笔者对之做一简单概括:

在教育因素中,大学本科的通识教育虽然在表面上对一个学者的学术研究没有直接“看得见”的意义,但是从教育模式上以及内容看(见前面的叙述),至少可以达致对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以及传统文化知识有常识意义上的理解与把握——这是一种制度性的教育,针对了每一个学生,对他们的生活以及思维方式有强烈的塑造意义;这样的教学效果是学生学术之根“扎”在地下很深,特别是对那些愿意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来说犹如是,即使那些在大学前没有良好学习机会的学生来说,在这里已经弥补了。而在美国的法学专业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也即在就读时不仅仅完成了一个系统的、完整的通识教育,而且也完成了一们专业教育(比如说,波斯纳就完成了英语文学教育),既然通识教育的效果就如是好,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其进入法律学习前的专业教育以及法律教育会比通识教育的效果差,因为这是教育制度运作的结果。一个学生如果愿意从事法学学术研究,其从事研究知识的贮备在该阶段应该完成的基本完成了,我们当然不能要求一个学生一毕业就成为了大学者。

而在美国学术市场也相当成熟,虽然也有一些缺点,比如说在论文的引证上采取一些互惠引证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25],但是在学术积累上做的非常的好,同时学术研究也非常规范,从而,对一个愿意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或法律人来说,可以找到汗牛充栋的文献与资料,从柏拉图到后现代主义,不仅仅是著作本身,还包括研究著作作者的本身的研究。这可以为他们愿意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问题做好了前提性的条件。

在工作因素中,其实就是一个学生已经过渡到了学者的行列,表明其已经从事法学学术研究,阅读相关法律等文献,有前面的基础以及时间的积累必然出现有所成就的学者;即使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一个人的工作从普通岗位换成了与权力紧密相关的官员(比如说法官)或者一所大学的领导植物,也没有中国人那种需要很多人际关系的经营[26],反而成为另外一种经验与体会,并将之融入到了自己的学术著作中,形成一个更大的学术成就。

因此,家庭出身的确具有个人性,不足以作为波斯纳成功的必然因素,但是对于我们的思考还是具有法学意义的,比如说,其对天才的培养来说或许就具有决定意义;而无论是教育因素,还是一个人的工作、在遭遇权力时以及其所面临的宏观“国情”都具有制度性的意义,对“波斯纳现象”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

三、1949年前中国的情况考察:以吴经熊、瞿同祖为例

我们的考察不能仅仅到此结束,因为中国传统法律的解体发生于1901—1911年的晚清新政时期[27],我们观察一下1901-1949年时代的中国法学家的情况:根据许章润的观点,在1949年以前,中国的法学家可以划分为3代,第一代开风气之先,第二代则“……真正纯粹法学意义上的中国学术传统,滥觞于此”,第三代 “……已然启其端绪的中国法学传统,渐予深化和广大[28]”。换句话来说,即第一代、第二代法学家对法律的理解与把握还处于介绍与引介的阶段上,而第三代法学家则是开始具有创造性的一代,第四代却是属于共和国培养的第一代人才,因此,在这里笔者选择了第二代的佼佼者吴经熊为例,瞿同祖则是第三代的代表。以此为例,做一分析!

对于第二代法学家之吴经熊,梁治平这样评价道,即“……自本世纪(20世纪)初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以来,中国几无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产生,如果有,则吴经熊氏便是其中最可注意者之一[29]”。虽然对当时中国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的评价略显夸张,然对吴氏的评价却甚是恰当,因为根据田默迪制作的吴经熊著作表[30],其著作目录洋洋洒洒占满26页纸,不仅仅有中文著作,还有英文著作(且不在少数),也不仅仅有法学著作,还包括了大量的其他著作;并且从时间上看,其在50岁以后创作的学术论文也很多(直到逝世的前五年即1981年都在从事写作,其著作目录占据了整个目录的一半);如果根据我们前面的评价标准,吴氏至少可以算突破了“50岁现象”的法学家,如果还不能称为大师的话。因此,我们寻求一下他突破“50岁现象”的原因,即使是最简略的原因对于今天的我们也是有助益的:

吴氏于1899年生,九岁时开始学习英语,对英语精通的程度几乎与精通汉语相当,成为第二母语,在1917年进入东吴法学院学习法律,1920年到美国学习,于1921年取得博士学位,同年到法国,然后到德国学习法律哲学、哲学以及国际公法等,直至1923年,然后至美国哈佛大学任研究员1年,1924年回国[31]。这些经历,至少可以让我们做出这样的判断,即其对西方法律的理解相当深刻。根据田默迪的考察,其接受了中国传统的教育,读二十四孝经故事,背诵论语、孟子等传统经典著作[32],为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奠定了深厚的基础。这样一个真正可以称为学贯中西的学者,怎么可能不取得法学学术的成就,并且突破“50岁现象”了,虽然其在后来的著作几乎都超越了法学,从而皈依耶教[33]。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