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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如何由“50岁现象”迈向“波斯纳现象”:一个初步的思考_jiangzhiru2005(8)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6
摘要:综上所述,在我看来,他们不是截然分离的,特别是在大学教育阶段:在大学前阶段,自然科学知识与传统文化教育可以同时进行,但对于法律理论与思想的把握则几乎没有,如果有的话,通常是家庭环境的影响。在大学教育

综上所述,在我看来,他们不是截然分离的,特别是在大学教育阶段:在大学前阶段,自然科学知识与传统文化教育可以同时进行,但对于法律理论与思想的把握则几乎没有,如果有的话,通常是家庭环境的影响。在大学教育阶段,三者都得展开,而且必须进入一个纵深地理解与把握,特别是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因为在这一阶段结束时,他们通常已经22岁,在这方面的改变不会太大);同时,对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也应该达致一种常识性的把握,在这之后,我们系统地学习也几乎不太可能;而对于法律专业倒可以相对减少。而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则是对法律的全面而深入的系统学习,在博士研究生阶段则是向精、深方向发展;传统文化的系统学习几乎就停滞了,当然不是停止了。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修正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中国因素与西方因素两者的不同地位和比例!

第五,但是不是最不重要的就是一个人的家庭因素,这不是走出“50岁现象”的必然条件,但是对于杰出者或者说天才而言则非常重要。霍尔姆斯就曾说,“大师不是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55]”;这种天赋的赋予不仅仅在于父母的先天遗传,同时更在于家庭教育的熏陶,在这一年龄段接受别人无法形成的思想和思维方式或者说兴趣的培养。如,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就以波斯纳父母的家庭经济状况、父母的职业以及思维理念做了简单考察,可以这样说,波斯纳之所以能够在美国法学界取得巨大的成就[56]至少与家庭教育因素有莫大的关系。不过我们必须牢记,虽然美国的学校教育机制不能创造天才式的波斯纳,但是可以制造“波斯纳现象”。

而在我国,人们往往忽略这个因素,认为其与法学者的培养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是否可以在这一方面注意,只有在我们自己的思想里真真切切地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会重视这一因素,不会被太浓太浓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所完全迷惑!否则,我们会放过一个一个的天才,我们的家庭教育仅仅被高考等考试拖住了,连一点自己的想法、兴趣都没有,天才的出现,即使有也“消失”了!而且关于这一点,我们不能将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让其“自然”发展,他们还不可能对这个世界负责,也不可能对这个世界负责;只有我们意识到这一点,通过引导,或许有可能!

当然,也或许这一点离题太远!但是未必,有些实物看似不相关,但是可能间接相关!英美普通法先例的发展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好像有点不着边际,无路可循,其实是我们不经意。

或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突破“50岁现象”的困境,一旦时机成熟,天才人物降临,有良好的氛围,大师就在不经意间出现了。

五、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说,中国当今的法学家和下一代法学家几乎不可能跳出“50岁现象”的困境,即使能够成功,那也是“鱼跃龙门”——既少又难。同时,在分析中,笔者感受到法学学术之艰难,中国法学学术之艰难,有如下几端:其一,进入“50岁现象”的艰难;其二,摆脱“50岁现象”越加艰难;其三,法学学术在整体上摆脱“50岁现象”又越难,其中障碍更多。学术制度的形成不仅仅需要时间,还需要努力(整体的努力)。其四,要造就大师级别的法学家,在目前的中国来说,真可谓“难于上青天”。

难怪李泽厚先生要感慨,即“当中国作为伟大的民族真正走进了世界,当世界各处感受到它的存在影响的时候……中国也将有它的世界性的思想巨人和文学巨人出现……这大概要到下个世纪了(指21世纪,笔者注)[57]”;我想这种评价对法学学术研究来说也同样中肯,不过如果我们今天说,在下个世纪(22世纪)才有法学家的世界性巨人,不知会有学人能够赞同,而且连我自己都有些不同意这个结论!

同时,笔者也同样感受到,而且强烈的感受到,在前面论述的关于由“50岁现象”向“波斯纳现象”迈进的思考——虽然只是一个初步的思考——无不具有不可实施性,至少在当前的中国法学教育机制下如是。也就是说,这种分析与思考,与其说是针对中国法学界的学人,特别是那些已经是法学家的学人,还不如说就那些刚刚踏入大学校园、有可能从事法学学术的学生说的——他们在某种定程度上还可以“重头再来”——而且也是针对具体的学生的。

或许,这一判断对那些欲以突破“50岁现象”的学者也有一点点意义。



【作者简介】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宪政制度。

【注释】
[1]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载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第18辑(2010年第1辑),安徽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158页。
[2]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8页。
[3]而西方不必这样,因为他们不理解我们仍然不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而我们却相反;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美国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大学法学院》,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0卷第一辑,第388-403页。
[4]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载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第18辑(2010年第1辑),安徽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158页。
[5]这已经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因为笔者在该文主要关注如何走出“50岁现象”,而且当我们以理想状态分析中国法学者的整体面相时都能得出这一结论,在现实条件下则几乎是加剧这一现象已毋庸置疑,也无需再述!
[6]相关论述可以参阅蒋志如:《“也许正在发生”中“潜伏”着未来——读苏力之《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载于《湘江法律评论》第8卷,湘潭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211页。
[7]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0、79页。
[8]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
[9]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204页。
[10]单之蔷:《曾经江南是塞北》,中国国家地理2007年10期,第52-53页。
[11]苏力:《理解波斯纳和我们自己》,载《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2]其实,他父亲作为一名律师,也能够为波斯纳提供这个条件,即书籍和字的环境,甚至让其生活在书的海洋里。
[1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3页。
[14]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页。
[15]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6]参阅《美国大学本科与中国有什么不同》,,最后浏览时间2007年10月5日。
[17]甘阳:《大学人文教育的理念、目标与模式》,载甘阳、陈来、苏力主编:《中国大学的人文教育》,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6-29页。
[18]苏力曾经谈到这么一个问题,即文学作品的美学欣赏力大多在青少年时期的阅读中培养起来的,而且在成年以后的工作中、家庭里几乎没有多大的增长(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难道我们对文学作品的阅读不是这样吗,在我们工作之后,有多少时间阅读这些“闲书”。
[19]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346页。
[20]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1]参阅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8页。
[22]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23]参阅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24]参阅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同时参阅《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3、149、192-193页;另外可以再参阅谢鸿飞:《道路通向什么样的城市》,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四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0页。
[25]苏力对此有所分析,请参阅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26]对此笔者有详细论述,参阅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载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第18辑(2010年第1辑),安徽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158页。
[27]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181页。
[28]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29]参阅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梁序,第Ⅲ页。
[30]同上,第208-233页。
[31]参阅同上,第3页,“吴经熊简介”,第Ⅰ-Ⅱ页,“梁序”第Ⅱ页。
[32]同上,第1-3页。
[33]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34]梁治平:《法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35]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7-478页。
[36]参阅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146页。
[37]同上,第130-133页。
[38]苏力详细地论述关于中西文化的互惠与征服的问题,以及他们转化的条件;请参阅苏力:《知识的互惠与征服》,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174页。
[39]关于他们的贡献与著作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204页。
[40]关于这一点,笔者会在其他地方予以详细阐释;暂不论,以之作为常识来支撑这里的论述。
[41]具体详细的论述请参阅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载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第18辑(2010年第1辑),安徽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158页。
[42]转引康雅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法学院》,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6页。
[43]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川上曰(代序),第1—3页。
[44]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47页。
[45]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9-243页。其在论述时,加了一个限制性的词,即“在这个意义上(即传统社会的道德话语作为了一种政治学、治理学等,笔者注)”;但是在我看来,没有这个限制性词也是成立的。
[46]参阅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47]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生活·讀書·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页。
[48]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载《梁漱溟全集》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9]费孝通:《乡土中国》,载《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 参阅甘阳:《如何避免“自宫式”的现代化》,?id=3772,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4月17日。
[51]参阅波斯纳:《正义/司法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章。
[52]参阅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3]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5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55]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注释72.
[56]  从引证数量看,波斯纳在美国最多达7000多次,居第二的是德沃金4000多次;具体请参阅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注释9。
[57]李泽厚:《中国思想史论》,下册,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3页。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