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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如何由“50岁现象”迈向“波斯纳现象”:一个初步的思考_jiangzhiru2005(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6
摘要:现在我们结合中国在近代以来的五代法学家们的情况予以说明:在1949年前,对于前三代法学家,虽然自“五四运动”以后在打倒孔家店,要高举民主与科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教育中所接受传统文化的教育是非常系统的。

现在我们结合中国在近代以来的五代法学家们的情况予以说明:在1949年前,对于前三代法学家,虽然自“五四运动”以后在打倒孔家店,要高举民主与科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教育中所接受传统文化的教育是非常系统的。虽然在这时,他们对西方的理解在整体上却没有现代中国学人那么广泛和深刻,但是在学术成就上的确让人惊叹,比如说吴经熊与瞿同祖,如果我们将视野放开,也可以观察梁漱溟与费孝通——梁漱溟的《中国文化要义》[48]一书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洞识,费孝通的《乡土中国》[49]亦如是(当然,在书中也发现其对西方文化的深刻把握)。在1949年以后,传统文化被全面取代,他们对西方经典的深刻把握远远超过对中国儒家经典的理解——在1979年以前,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的西方思想的熟悉,在1979年以后,就对各种法律思想、法学家们的熟悉,现今的法学生对传统更是知之甚少,也令人惊叹。也因此,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即1840年以来,中华文明进入了一种愈加“西化”却日渐“疯癫”的状态之中:在学习西方上,首先科技(贯彻始终),继之制度,再次就是文化(现在我们通常不是过西方的节日吗,自己的节日很少有人记起,当然最近以来有改变的趋势——要设立传统节日假期),在否定自己方面,首先是科技,继之中国制度,再则就是中国文化(打倒孔家店),最后国民性都在否定之列,到“文革”一切都达致最顶峰;然“文革”虽然结束了,传统文化却还也没有回来,这让我常常想起,甘阳所说的“自宫式”的现代化[50];必须注意的是,笔者在这里没有否定向西方学习的重要性和意义。

因此,我们要真正突破“50岁现象”,出现“波斯纳现象”的第一件事就是深刻把握中国传统文化。如何理解和掌握传统文化,在我看来,而且也有“先例”(吴经熊、瞿同祖、包括波斯纳等),必须有这些:大学前教育,即大致18岁以前,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的经典比如说三字经、百家姓甚至论语、孟子等,至少也也应该阅读传统文化中的文学经典,比如说《红楼梦》等四大名著,以及相关小说,比如说《官场现形记》、《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镜花缘》等小说,丰富我们的人身经历,以获取大量的日常生活常识。在大学阶段,就必须如美国之通识教育一样,必须系统深刻地阅读至少是论语、孟子、朱熹、王阳明等经典儒家原著;同时得涉猎庄子、老子等诸子的思想。在研究生阶段这些活动几乎就可以停止了,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理解会更加深刻,何况有了前面的努力,对文言文几乎就没有一种“隔”的感觉,只要我们愿意阅读相关古籍,我们就会很容易从事,而不像现在这样,要阅读古籍必须具有勇气和毅力。如果在大学前,对传统文化的学习还付之阙如,我们就必须在大学中将两者同时进行,否则,对传统文化的深刻理解不可能完成。

另外,波斯纳不就是这样的吗?其对自柏拉图到后现代主义以来的文学家、思想家以及他们的作品的把握程度足以让我们叹为观止;在我看来,波斯纳之所以能够不断挑战自己,从事学术研究,传统文化素养精深肯定是非常重要的条件,对其人生的视野、观念的开拓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有些素质的具备不是说在后来可以通过努力取得的,在一个人年轻时具有很大的可塑性,而在中老年要完成这种开拓太困难了,必须给定很多的附加条件,但是如果可以附加若干条件的话,还有什么不可以完成了。比如说,其在《正义/司法经济学》一书中对初民社会的分析就是以文学著作《荷马史诗》为材料分析[51],体现了其对传统文化的深刻把握与高度的思考敏锐度;这些分析不可能等到想要时采取阅读,在以前没有任何涉猎,这些集中表现在了其专著《法律与文学》[52]一书中——即没有人为了写《法律与文学》,在以前没有任何阅读传统经典文学著作的情况下,大量阅读和集中阅读,如果有,我只是很佩服这人的勇气,即使成功,这种模式也不值得传播、扩散。

而且,在我看来,这些几乎不可能在工作以后再大规模从事,从而完成对传统文化的理解!

第三,对西方因素的深刻理解。对于法学专业来说,中国有本科阶段,甚至还有专科性质的教育,与美国有很大不同,他们是研究生教育;也就是说,我们接触法律专业很早,而且由于中国的教育方法,通常是统编教材式的教育,我们接触的几乎是狭义的法学,即主要是“概念法学”的法学思想。当然,这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要对西方法学、法治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必须首先将之把握全面而有深刻。但是,西方的这种法律是根植于西方文化之中,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来的,就必须对西方相关文化有深刻的把握。在这里,我认为,深刻把握西方因素则要:通常,我们在大学前并不接触法律(特别是法律理论),因此,在大学一二年级则必须对“概念法学”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入的学习和理解,在大三、大四则必须扩大自己的视野,“超越法律”(波斯纳一书名),具备一个做学术人的基础;而在研究生阶段则必须大量阅读著名法学家主要原著(现在法学名著翻译很多,或许英语不再是必须)、一些法学文献以及一些重要流派的法学代表著,这样就可能具备了作为一个学术人的几本素质;最后的博士生学习,则是朝着一个精与深的方向前进,一个法学学术人就有可能真正诞生了。

而这一点,对于波斯纳来说,就是可有可无的,因为法治具有地方性的特点;或许我们再将来的一天也不会这样强调了,会在同一水平上出现知识的互惠!

第四,自然科学知识之常识的把握。对自然科学知识——比如说,地球的起源、人类的演化、一些物理、化学现象以及生物、生理学常识——的理解表面上与法学研究没有用,其实这些知识提供了我们一种科学常识,让我们的学术研究建立在一种真正的“科学”之上,而非迷信之上。另外,自然科学知识的原理与思想运用到社会学科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了,比如说霍布斯用科学方法研究政治,从而写出《利维坦》[53];劳伦斯·却伯以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海森伯格的测不准理论为指导撰写宪法论文[54]。在我看来,对自然科学知识的掌握不仅仅如上面所说,还有可能是产生大师的沃土——一个仅仅局限于自身专业的学者是很难产生大师的,只有对这些新的科学知识的理解和深刻把握,才可能真正开创新的学术领域,拓展人们的视野;当然这并非充分条件。而这种自然科学知识之常识的学习,最好的时间就是在大学阶段,不可能在工作之后又大规模地花时间学习,美国的通识教育就比较重视这一点。波斯纳能够写出《性与理性》、《反托拉斯法》,以及关于艾滋病的著作等或许就与其在大学阶段掌握了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之常识有关。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