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作为当地唯一的茅台酒专卖店经营者,利用人们对专卖店的信任大量制造假茅台等高端名酒。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某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罗某获刑十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2009年至2016年,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管理使用的仓库作为生产场所,购置喷码机、包装机、输送机、灌装机、喷码机墨水、喷码机稀释剂、胶水等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工具以及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数量不等的空酒瓶、包装盒等生产原材料、包装材料,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伪造高档茅台系列酒共191瓶,货值金额达146万余元,并企图进行销售。 今年3月,罗某被梅江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一审宣判后,罗某不服判决,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罗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其作为梅州唯一的国酒茅台专卖店经营者,利用人们对专卖店的信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损坏社会经济的诚信体制,社会影响恶劣。原审中对仅由有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在异地封存点清点时发现的2瓶半成品酒一并认定为罗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部分不妥,应予纠正。原审法院对罗某的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二审不再予以变更。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