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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对待,未到法定婚龄别急着结婚!

来源:广东风泽律师团 作者:广东风泽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6-06
摘要:离婚案例 婚姻家事 【案例回放】 梅县某村的朱梅(化名)生于2000年。2015年,朱梅的母亲将其许配给同村的小伙张安,但此时朱梅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朱梅的母亲便找到朱梅担任本村村主任的表姑父为其出具了生于1995年的未婚证明。此后,张安与朱梅顺利领取了结
离婚案例 婚姻家事   【案例回放】  梅县某村的朱梅(化名)生于2000年。2015年,朱梅的母亲将其许配给同村的小伙张安,但此时朱梅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朱梅的母亲便找到朱梅担任本村村主任的表姑父为其出具了生于1995年的未婚证明。此后,张安与朱梅顺利领取了结婚证,并按当地习俗置办了酒席举行了婚礼。2016年,朱梅生下一子。2017年初,朱梅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安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但是,令朱梅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却认定朱梅与张安的婚姻无效,且未将不满一岁的儿子的扶养权判给朱梅。  【案例分析】  明明提出的是离婚诉讼,为何最后法院却作出了婚姻无效的判决?只要母亲没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特殊事由,不满一岁的子女不是通常都判由母亲抚养的吗?这是案例中的当事人朱梅提出的疑问,相信很多人在看到这个案例时也会产生同样的疑虑。风泽律师团首席离婚律师就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1.婚姻无效系由于一方未达法定婚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朱梅结婚时的真实年龄为15岁,远远低于法定婚龄。虽然朱梅通过表姑父伪造了出生于1995年的未婚证明,从而顺利领取了结婚证,但是,这一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依《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朱梅与张安结婚时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双方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朱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真实年龄仅为17岁,依旧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情形未消失,因此朱梅与张安的婚姻并不能转化为合法婚姻。实际上,朱梅与张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而是同居关系,因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便没有离婚一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经审查确定婚姻无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判决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2.未成年人难以作为监护人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法院对朱梅与张安的婚姻宣告无效之后,对于双方共同财产与子女抚养权部分,可以另外调解或做出判决。  法院在对子女抚养权的分配上,一般会从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学历、家庭环境、与孩子的亲近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而选择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一方作为监护人。本案中,朱梅能否以监护人的身份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实践中有待商榷。监护是一种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管理的法律行为。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亦可推断出未成年人尚处于被监护人的位置,无论是从社会阅历、生活经验或是经济能力任何方面来看,未成年人都未必能胜任监护人的角色,若由未成年人担任另一更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能会使得监护制度形同虚设。  风泽律师团首席离婚律师提示: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只有在双方均能对彼此负责任、对家庭负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做出相守一生的承诺。如今社会上既存在大龄剩男剩女,亦有不少早婚早育者,无论何者都应该谨慎地对待婚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法律也才能更好地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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