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丨深圳鹦鹉案 : 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生态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6-06
摘要:转载研究 作者:朱永华、徐昕来源:光明网 2017年5月11日徐昕按:光明网刊文,评“青年卖鹦鹉获刑”事件: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生态。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解释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大解释为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明显是超越了立法目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
转载研究 作者:朱永华、徐昕来源:光明网 2017年5月11日徐昕按:光明网刊文,评“青年卖鹦鹉获刑”事件: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生态。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解释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大解释为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明显是超越了立法目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正如我承办的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刘大蔚案等仿真枪案一样,深圳鹦鹉案也涉及大量的鹦鹉饲养者,乃至各种野生动物的饲养者和使用者,涉及法律规则是否合理的问题。作为改革开放窗口的法院,我相信深圳中院能够勇作法治建设的先锋,通过鹦鹉案公正合理的判决,以个案促进动物保护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鹦鹉事件”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生态朱永华光明网5月11日消息,近日,深圳青年王鹏“卖自家养的2只鹦鹉被判5年”的新闻,引起持续争论。有人认为王鹏被判5年在法律框架内并无不妥;也有人认为,“为外来物种而耗费这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法律设立的初衷有偏离。”目前,法律界人士的参与让王鹏及其家人看到了希望,他们期待二审能对一审的判决作出修正。对王鹏案二审抱有期待的,还有一位养鹦鹉的老板。四年来他投入数百万元养殖鹦鹉,但因相关法律一只都没有卖出去,他甚至想把鹦鹉放生,但发现放生也是违法的(据5月10日《成都商报》)。如果从纯粹的法律条款和“机械性依法”角度,深圳法院对王鹏的判决基本没有任何瑕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链扎实且有刑法明确量刑标准,按照当地法院给出的解释,还不属于“重判”,但在社会舆论和不少法律界专家眼里,对“鹦鹉案”的判决却有着多重考量,其一是明显具有“以案祭法”的“杀一儆百”意味,试图用这样的法律判决来突显动物保护法规的严肃性并达到普及动物保护法规的目的。其次,判决也不能完全背离人性和社会常识,法律一定要和本身的目的关联在一起,实际上王鹏养鹦鹉是出于宠爱,非但不会损害鹦鹉的生存环境,反而有利于法律本身保护濒危动物的目的。另外也有对动物保护法规设计的科学性和存在“粗线条”的质疑。反过来,如果完全按照动物保护法规规定,全部履行各种合法手续去保护野生动物,其结果更是令人尴尬,而在这方面,对深圳王鹏一案异常关注的另一位安徽养鹦鹉老板阿勇,就亲口品尝了自己守法养殖鹦鹉带来的“苦果”,四年来,阿勇投入数百万元养殖鹦鹉,办理了养殖鹦鹉几乎所有的合法证照,结果发现,养殖后的成鸟却陷入无法办证销售的尴尬,养殖鹦鹉非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赔进去500多万元,为了减轻养殖成本负担,阿勇曾一度决定将卖不出去的成年鹦鹉放生,但人工养殖的鹦鹉不具备野外自主生存的能力,法律规定,放生鹦鹉等同遗弃,也是违法的。出于对鹦鹉的喜爱,阿勇选择了人工养殖繁育鹦鹉,更出于对国家动物保护法规的敬畏,阿勇完全按部就班地恪守法律准则,结果让自己陷入泥潭难以自拔。这既不是国家动物保护法规设计制定的初衷,无法有效地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和繁衍,而单纯适用法律条款的“机械性”判决,对于喜爱野生动物并欲通过人工繁养扩大种群且获得效益的职业一族,随时随刻都可能面临违法犯罪的风险。这显然不是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呈现的一种生态。很显然,无论是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还是其他法律制度规章,在公民付出“守法成本”的同时,不仅要感受到遵纪守法带来自由感、荣誉感,在各项经营活动中,更应当享受到遵纪守法带来的公平效益,而不能局限于守法无风险。但在社会现实中,包括动物保护法规在内等各项法治规章,在逐步加大人们守法成本和守法经营风险的同时,某些违法的成本却变得越来越低,而违法所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高,以阿勇合法养殖鹦鹉为例,鹦鹉适合观赏易于驯养,不仅市场空间大,价格也是不菲,但局限于运输出售等环节合法证照的无法办理,在阿勇恪守法律一只也不敢外卖的同时,私下买卖鹦鹉却呈普遍现象,深圳王鹏之所以案发,就在于他将两只鹦鹉出售给了动物贩子,是贩子被抓之后牵涉到了王鹏。实际上王鹏如果将鹦鹉出售给末端客户饲养观赏,不但获利更大,能够被抓的几率反而更低。而社会上所有饲养观赏的鹦鹉也几乎全是私下交易所得,饲养户在获得巨大效益的同时,也极少因违法而被抓被判,实际上这也是深圳王鹏因两只鹦鹉被判刑受到社会关注的原因所在。其实,还不只是在动物保护法规面前,会出现类似阿勇这样“守法亏损”的尴尬,在不少领域尤其是某些社会普遍认知较少的法律规章,在“守法亏损”,个别人稀里糊涂被抓被判的同时,更多违法者却在享受着丰厚的不法收益。而仅靠个案的“重判”威慑,忽视对守法合法经营户的主动扶持,势必会造成人们对法治的心理预期失衡,只有让整个社会“快乐守法”并从遵法守法的经营活动中感受到“法治效益”,才能体会和彰显出健康的法治,同时,也只有让守法遵法者步步顺、处处顺,让违法和藐视法律者付出应有的成本并步步艰、处处难,才是真正应有的健康法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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