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超市与李四因排队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互殴,期间李四打电话叫来王五,王五到场后对张三进行殴打,致使张三受伤。故张三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李四和王五赔偿张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原告张三诉称:在某超市内,原告为躲避购物车到达排队地点,被告李四称原告加塞,对原告进行辱骂,原告质问时,其突然殴打原告面部。后李四与王五一起将原告打伤。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双方就原告损失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对于此次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医疗费中有些费用与此次事故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后,均未冷静处理,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本案中张三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由李四、王五按照7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对于张三主张的医疗费,法院将非张三支付的费用予以扣除后,依法核定具体数额。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法院按照张三主张的数额予以认定。对于张三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具体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四、王五连带赔偿原告张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后当事人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