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于2017年5月中旬写就,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平台。现恢复注释排版。本文以年度观察报告的形式,对我国地方法院援用宪法的司法活动进行一种尽可能客观的描述。虽然理论深度有限,但笔者认为这种对具体个案的观察依然是有趣的,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或许可以为感兴趣的朋友提供一些新的素材。 提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并未对法院援用宪法的实践产生消极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仍然存在援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和说理依据的做法。但是,从实践来看,基层法院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是不必要的。在《制作规范》发布后,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做法是“不规范”的。地方法院仍然可以在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援用宪法说理,并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厘清权利界限、限制公权力的积极效果。在尊重《制作规范》的前提下,“法院如何援用宪法”已经具体化为“法院如何援用宪法说理”,中国的法官需要在制度可接受性、技术可行性和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三者之间寻求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好《宪法》这一“话语资源”,以更恰当的方式“用宪法讲道理”,回应公民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和日益多元的社会价值。 2016年,我国地方法院继续在司法实践中援用宪法,这一持续的实践为拙文《法院如何援用宪法——以齐案批复废止后的司法实践为中心》[1]的结论提供了新的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底发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制作规范》),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拙文的观察视角和相关结论也需要在《制作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微调。因此,笔者将按照《法院如何援用宪法》一文的方法和思路,对2016年我国地方法院援用宪法的司法实践进行观察和描述,并对原有的结论进行补充和调整。 与去年的观察报告有所不同的是,今年的观察报告中判决书除了来源于“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外,还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数据库。笔者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时间界限,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中以“宪法”为检索词进行全文检索,对检索结果进行人工筛选,排除无关判决或援用宪法无实质意义的判决,保留法院援用宪法进行说理和裁判的判决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高级检索”方式下以“宪法”为裁判依据进行检索,对检索结果进行逐一筛选,排除重复判决,进而发现2016年法院援用宪法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仍有两百份左右,以民事判决书为主。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样本数较小的情况下,对相关样本展开数据分析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但笔者在本次观察报告中并不打算进行精确的数据统计。原因有二:首先,无法准确确定有效样本的数目。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这种诉讼会产生数份内容几乎一致的判决书,在统计中如何确定这些样本的数量、确保统计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是个困难的问题。同时,在判决书尚未完全公开的情况下,统计样本的数量很可能并不真实,在此基础上可能无法得出真实的统计结论。第二,本观察报告的目的不在于发现某种数据上的趋势,而在于观察和展示在具体个案中法院可以如何援用宪法,宪法的具体条款是如何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的。因此,数据承载的结论并不是笔者观察的重点,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无关紧要的。 一、地方法院对援用宪法的态度观察 法院愿意援用宪法或拒绝援用宪法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如何援用宪法”这一问题答案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法院对宪法的态度是观察法院如何援用宪法的起点,而其中的重点是法院以何种理由拒绝或回避援用宪法。即便去年发布的《制作规范》足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以宪法为裁判依据的做法持否定态度,但作为一份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性规范是否能够影响到地方法院援用宪法的态度,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从2016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除了当事人依据宪法提出诉求的行为明显不合理、对宪法存在明显误读,导致相关意见不被法院采纳之外,地方法院拒绝和回避援用宪法的理由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区分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拒绝在民事诉讼中援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例如在“谭兰莉与曹彩红、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道祁家湾中学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2],出现了“替考者成绩被他人顶替”的情况。原告谭兰莉顶替谭春芳学籍参加1991年中考,报考武汉市卫校,分数超过当年的录取线,但未被武汉市卫校录取。后发现曹彩虹顶替谭春芳的学籍,利用谭兰莉的分数被卫校录取,毕业后成为医务工作者。谭兰莉起诉曹彩虹侵犯其教育权,一审法院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