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2016年中国法院援用宪法观察报告_邢斌文(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向往 发布时间:2017-06-21
摘要:但关于 “ 以宪法为裁判依据 ” 和 “ 法律适用错误 ” 的关系,仍需进一步厘清。事实上,法院 “ 以宪法为裁判依据 ” 并不必然构成诉讼法上的 “ 法律适用错误 ” 。首先,《制作规范》从性质上而言只是裁判文书

但关于以宪法为裁判依据法律适用错误的关系,仍需进一步厘清。事实上,法院以宪法为裁判依据并不必然构成诉讼法上的法律适用错误。首先,《制作规范》从性质上而言只是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性规范而不是法律,无权规定以宪法为裁判依据是诉讼法上的法律适用错误,否定宪法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其次,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即便法院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宪法也往往是附随于法律发生作用的,即裁判依据中除了宪法外,还有狭义上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在狭义上的法律适用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是否有权仅仅以一审法院以宪法为裁判依据为由认定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也不无疑问。下文将展示,即便在《制作规范》发布后,我国地方法院仍作出过一些以宪法为裁判依据的判决书,大部分并未被上级法院撤销,甚至有些还被二审法院以法律适用正确为由予以维持。在宪法和法律共同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下,仅仅删除裁判依据中的宪法条款对于判决结果并无实质影响,改判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在法律关系认定正确,法律责任分配恰当的情况下,以宪法为依据的裁判文书只能认定为不规范。而上级法院之所以会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撤销以宪法为依据的裁判文书,是由于原审裁判文书存在程序违法、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法律责任分配失当的情况。事实上,法院即便不直接以宪法为裁判依据,而在说理过程中援用宪法,如果存在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的情况,依旧会被上级法院撤销,如在董某与怀安县左卫镇富豪饭店劳动争议案[10]中,一审法院援用《宪法》第四十二条劳动权条款说理,认定原告之母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用工性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而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而予以改判。因此,判断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应当改判的关键,并不在于法院是否在形式上以宪法条款作为裁判依据,而是在于法院对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判断是否正确。

第三,以超出法院权限为由,回避援用宪法。例如,在姜某等7人与重庆市开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责令限期拆房交地纠纷案[11]中,即便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在被告主动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判决确认政府作出的限期拆房交地决定违法,但面对原告提出的征收土地的用途违法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违反《宪法》第十条的主张,法院却以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故不予审查作为回应。可见,地方法院在援用宪法时有着清晰的权限意识,在特定案件中会回避援用宪法,确保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越权,防止援用宪法的行为产生巨大的争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法院不会援用《宪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只要相关条款有助于法院的裁判过程,相关条款仍存在着被法院援用的空间。如在余秀英、程爱华等与武汉市江岸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行政纠纷一案”[12]中,法院可以援用《宪法》第13条第3款进行说理,阐明对不动产实施征收及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认定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中,政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应视为是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形成的信息,属政府信息,责令相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起到了一定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作用。

责任编辑: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