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2016年,虽然地方法院在某些案例中以不同的方式拒绝援用宪法,但地方法院对于是否援用宪法的态度仍然是开放的。尤其是《制作规范》实际上已经默认了法院可以援用宪法进行说理,这无疑有利于规范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避免法院援用宪法的过程中产生争议,也有利于强化宪法在司法裁判中发挥作用的路径,正如苏永钦教授指出:“宪法无论是写在判决主文栏还是理由栏,都没有全盘否定法院适用宪法,也可以说都还在广义的宪法司法化范围内”。[13] 二、法院如何援用宪法——基于新的司法实践 在2016年,我国地方法院仍然在某些案件中援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笔者一共找到了19个案例,且没有被上级法院撤销(或没有找到二审判决书),如表1所示。其中,案例1-9的判决在《制作规范》发布前作出,案例11-19的判决在《制作规范》发布后作出,案例10一审判决在《制作规范》发布前作出,二审判决《制作规范》发布后作出。 表1 2016年法院以宪法具体条款为裁判依据作出判决的情况 编号 案件名称 判决书编号 法院认为 判决依据 判决结果 1 马建华与吴伙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30号 关于1953年颁发的《广东省广宁四会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效力问题。该证是20世纪50年代土地改革时由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故1953年颁发的《广东省广宁四会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因土地集体化而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 寇胜道、刘玉兰与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小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27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本案原告寇胜道、刘玉兰与(2014)开少民初字第33号案件原告王颖涛、孙林林系同一社区居民,均生育一个子女,在居民集体福利分配中应享有同等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有权享受平等的集体利益。 3 邹永兴、刘世莲诉程昌年、李玲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虽然被告程昌年、李玲红与第三人邹胜珍对涉案房屋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但两被告无证据证实第三人邹胜珍对涉案房屋享有财产处分权利。另外,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也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两被告所持抗辩事由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4 张裕森与岳阳市岳阳楼区服务城陵矶新港区工作组红日社区补偿款纠纷一案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城初字第3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