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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法院援用宪法观察报告_邢斌文(8)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向往 发布时间:2017-06-21
摘要:首先, 法院主动援用宪法进行说理,只是为了强调公民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如在普通的婚姻纠纷中援用《宪法》和《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条款强调婚姻自由,在赡养纠纷中援用《宪法》第四十九条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

首先,法院主动援用宪法进行说理,只是为了强调公民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在普通的婚姻纠纷中援用《宪法》和《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条款强调婚姻自由,在赡养纠纷中援用《宪法》第四十九条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又如援用《宪法》中财产权[24]、人格尊严[25]、住宅安全权[26]等条款,强调民事侵权纠纷中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在此基础上认定民事责任的分配。即便不援用宪法说理,上述案件的判决过程和结果也不会有实质性改变。

其次,法院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如选择诉讼程序、弥补法律漏洞和进行实质上的法律续造(解释)等,亦会主动援用宪法说理。如在焦臣宏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孝陵卫办事处继承纠纷案[27]中,在相关房产所有人(生前丧失劳动能力)已去世,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将相关财产按照无主财产处理违反民事诉讼原理,徒增讼累,为了采用普通诉讼程序而不采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特别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援用《宪法》第四十五条获得物质帮助权条款,论证将街道办事处列为被告具有一定合理性,为法院对《继承法》第十四条进行扩张解释提供了场域,并在原告请求于法有据被告基于特定情势成为被告,不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下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陈爱琴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上诉案”[28]中,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工资债权和抵押债权何者优先的情况下,以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具有人的基本生存权属性,工资债权的实现对于保障劳动者维系自身和家庭成员最起码的生存具有重要意义为由,判定工资债权应高于抵押权受到保护,实际上实现了法律的续造和实质上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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