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争的违建房屋系原告于2010年所建,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在整治违建房屋时,给予原告补偿2.04万元,该款应当属于原告的财产,属于原告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房屋补偿款。 5 刘世忠与方兴满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2016)黑0722民初119号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被告向纪检部门举报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撤销与被告方兴满所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要求被告方兴满退还原告多给付的41787元,无正当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是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6 罗某甲与罗某乙赡养费纠纷案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1022号 家庭应该尊老爱幼、和睦相处。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赡养费并每月回家看望原告。 7 张常玲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特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虽然起诉人张常玲与延庆镇××村民委员会签有“不享受本村民应享受的任何村民待遇”的协议,但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起诉人张常玲并不因签有该协议而丧失选民资格,故此张常玲在延庆镇石河营村具有选民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具有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资格 8 贾安珍与张天富等赡养纠纷一案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6民初4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履行赡养义务。 9 袁建先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市涟源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一初字第595号 未援用宪法说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之一向原告返还部分征用土地补偿款。 10 合江县望龙镇瓦屋头村八社与合江县新富砂石有限公司、钟心伦、第三人周成蓉合同纠纷一案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5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无论是瓦屋头村八社与周成蓉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还是瓦屋头村八社与新富公司签订的协议,均是建立在误认为河边所有的河滩地均为瓦屋头村八社所有的基础上的。而实际勘验证明,农户依法承包的河土面积总和为5666.70平方米,其余虽在耕种,但均非依法承包的责任地范围……都属于国家所有 |